专题资料(2021-2022年)《统计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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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深圳市卫生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市卫生局编二六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部分 深圳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二部分 统计工作标准化流程规范和管理规范1. 管理规范1.1工作制度1.1.1统计工作制度1.1.2病案管理制度1.2岗位职责1.2.1统计人员岗位职责1.2.2病案管理员工作职责2.流程规范2.1 统计管理作业指导书2.2 病案管理作业指导书2.3 病例分型方法第三部分 统计指标说明一、按业务分类1. 工作量指标说明2. 工作质量指标说明3. 医技工作指标说明4. 病案首页5深圳市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指标说明6. 床位及人员指标说明二、
2、按统计表说明1. 医院工作报表2. 病案首页2.1 综合医院病案首页2.2中医医院病案首页3. 深圳市医疗质量评估指标说明(三级医院)4. 卫生部统计报表指标说明4.1 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卫统1表)4.2 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4.3 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卫统4表)附 录1.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相关标准2.1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2.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2.3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2.4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2.5 深圳市行政区划代码2.6 婚姻状况代码2.7 家庭
3、关系代码2.8 健康状况代码2.9 职业分类与代码2.10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2.1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12 疾病分类名称目录2.13 部分病种ICD-10码2.14 单病种ICD-10码3.网络与数据支持3.1医院病案统计系统数据支持3.1.1病案统计软件数据备份与恢复3.1.2医院统计病案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3.1.3病案首页数据库上报方法3.1.4病案管理系统常用查询语句3.2卫生统计信息系统数据支持第一部分 深圳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卫生事业
4、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第四条 市、区卫生局在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中应与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
5、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第五条 各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人员岗位职责。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职能主管部门,市医学信息中心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业务指导部门,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信息管理人员;区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管理人员。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信息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
6、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均按属地化管理,及时按规定与各区卫生局建立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第三章 人员配置第八条 医院的统计信息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1、300张床位以下2-3人;2、300-500张床位3-4人;3、500-800张床位4-5人;4、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各医院可根据本机构信息化发展程度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人数。第九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要求,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
7、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第十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统计信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深圳市卫生局印发的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局统计信息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执行国
8、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三)负责公布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统计咨询。(四)做好卫生统计信息年鉴。(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六)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 市医学信息中心统计信息工作职责:(一)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对本市、区
9、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三)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的公布工作,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查询和统计咨询服务。(四)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完成卫生统计信息年鉴的编辑和发行。(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六)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
10、交流。(七)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任务。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职责:(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信息工作制度、流程规范和岗位职责。(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
11、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局批准颁发,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当地卫生局
12、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当地卫生局批准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第十五条 由市、区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第十六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区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第十七条 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和各区卫生
13、局上报医院统计病案管理系统产出的系列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一)每月15日前须报送上月如下报表:1.医院工作报表(门诊部分);2.医院工作报表(医技科室);3.医院工作报表(住院部分);4.医院各科(区)经济收入报表;5.医院收支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表;6.医院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报表;7.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报表;8.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合计);9.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男);10.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女);11.医院住院病人手术分类报表;12.病案首页数据库。(二)季报、半年报与末月报一起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第十八条 除诊所、卫生室外的各级各类医
14、疗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疗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即所有填报卫统1-1和卫统1-2表的单位)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前上报季度报表。第十九条 所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除卫生室、诊所外)需在每年15日前报送卫统1表和卫统4表。第二十条 所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统2表和3表在第一次建立了人力库和设备库以后,以后的报告期为实时,即发生人员和设备变动一个月内将数据上报系统。第二十一条 各区卫生局需在每年15日前代报本辖区的企事业内部卫生室和诊所的年报数据,填报县(区) 卫统1-附表(基本信息调查表)。并在18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第六章 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管
15、理和公布第十八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信息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统计数据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是。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上报和公布的各类统计资料,要由统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第七章 奖 惩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表现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一)在卫生统计信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
16、的。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规定日期未报送报表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催报通知,一年内收到3次及以上通知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职权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
17、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统计信息工作考核评估表项 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及标准考核情况一、制度建设和组织管理(20分)1、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清晰,岗位职责明确。(5分)有管理制度得2分;工作流程清晰得2分;岗位职责明确得1分。2、按照要求配置统计信息人员。(5分)现场核实。达标得5分,达不到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分值(实际值/标准值)。3、统计信息人员100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年审。(3分)现场查验证书,达标得3分,达不到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分值(实际值/标准值)。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计信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40。(5分)查当年人事科资料,达标得
18、 5分,达不到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分值(实际值/标准值)。5、统计信息人员定期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对象学分达标。(2分)现场查验资料,达标得 2分,达不到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分值(实际值/标准值)。二、统计基础工作质量(50分)6、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数据准确。(20分)核实报表报送情况,报表上报及时得10分,月报迟报一次扣1分,年报迟报一次扣3分;报表数据准确得10分,数据差错及疏漏1处扣0.5分。7、原始资料准确、可靠:(25分)门诊、医技、住院等原始资料记录完整、数据准确;(10分)病案首页填写完整;(5分)疾病分类编码准确率90%;(5分)手术分类编码准确率90%。(5
19、分)现场核实,酌情给分;现场抽查20份病历,病案首页缺一项扣0.2分;和现场抽查20份病历,合格得5分,未达标得分分值(实际值/标准值)。8、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完善。(5分)各项统计原始资料归档管理有序,及时备份电脑数据保管得5分,原始资料有丢失,保管零乱扣3分。三、统计信息分析和利用(20分)9、编写年度统计资料汇编。(5分)根据汇编内容和质量酌情给分;无汇编不给分。10、针对本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定期撰写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报告,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10分)每年不少于2次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达标得5分;分析报告撰写质量5分,根据报告质量酌情给分。11、及时、准
20、确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5分)现场考核,酌情给分。四、统计信息网络化水平(5分)12、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采集统计数据,实现数据共享。(5分)现场考核,酌情给分。项 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及标准考核情况五、卫生统计信息的资料管理与公布 (5分)13、统计信息部门统一管理本机构的卫生统计信息资料,所在机构各科室及时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5分)统计数据归口管理,有完善制度保证各部门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得5分,统计数据数出多门,各行其是扣5分。六、加分项目:科研及教学(5分)14、获各级立项科研项目。(2分)查当年科研立项通知书,前3名者得2分。15、在正式期刊发表论文。(2分)当年期刊原件
21、,第一作者每篇得1分。16、有出版学术专著。(1分)查专著原件(3年内有效),主编或副主编,得1分;编委得0.5分。第二部分 统计工作标准化流程规范和管理规范1. 管理规范1.1工作制度1.1.1统计工作制度1、在主管院长和信息科的领导下,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全院医疗业务、综合效益等统计,并逐步实现综合统计的职能。2、统计室负责有关原始记录表格和院内报表的设计、制定、修改和解释。3、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资料登录、统计工作,按时准确填写日报、月报及有关资料。各科室报出的数字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名。统计部门应对各科室的登记、统计工作实行质量检查和业务指导。4、统计部门对收集来的原始资料、报表应严格
22、检查审核,科学整理,正确计算,保证数字准确、可靠、及时。5、建立医院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对统计资料的整理、计算、存贮、传送、检索逐步实现自动化处理。6、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送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向上级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经制表人自审和签名后再送分管院长审查签发;统计部门还要根据医院管理的需要设计院内报表,定期向院领导提供详细统计资料,并向各科室反馈信息。7、定期撰写阶段性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不定期的专题统计分析报告,供医院领导和管理人员参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关科室应尽力配合,不得弄虚作假。8、建立健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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