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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国家税务局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培训资料)*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二四年十二月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事项通告1、凡我局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2005年2月底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凡使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申报后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所。为保证亏损额的准确无误,凡2004年亏损企业(申报表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需附送当年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亏损额的审计报告;凡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需同时附送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调整后亏损额的审计报告及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即附表九。凡以前年度亏损在200
2、4年已报送过审计报告的,可不再报送,但需做说明。2、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必须对下列行次认真、准确填写,我们将对申报表的填写进行符合性审核。第15行、17行、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26行、27行、29行、31行、32行、35行、36行、38行、42行、61行、63行、64行、65行。3、 凡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附送“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同时在所附送的申报表上必须填注单位电话及联系人。目 录一、*区国家税务局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1)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1)第二部分 2004年汇算清缴相关政策.(11)第三部分 关于核
3、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4)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26)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类型、报批程序.(39)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5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51)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5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56)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57)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59)四、事业单位税收政策辅导(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6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68)税收制度与事业单位财会
4、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协调(74)五、疑难问题解答(87)*区国家税务局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一)*区国家税务局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京国税发2004321号)的文件规定,落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召开的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的要求,使海淀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区国家税务局特别编制了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培训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汇算清缴申报管理、各类税前扣除项目审核要求、减免税
5、管理等事项,望广大纳税人在认真学习阅读本资料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填报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至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配合我们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凡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并按规定向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注意: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四个季度预缴申报和2004年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
6、税的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国税函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凡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见国税发200016号
7、)三、200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管理要求:1.汇算清缴受理申报时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汇算清缴期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超过申报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重要通知:凡我局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进行200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申报附送资料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会计报表。 2.汇算清缴附送申报资料如下:(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九张附表)(2)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各项需在税前扣除项目的批复。(4)
8、凡需税前弥补亏损的单位,在申报时应同时附送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5)企业报送申报表时有下列填报项目的,需附送税务机关下发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或批复复印件,若无批复的,要在纳税调整中进行调整。项目有:主表中第26行、29行、31行、32行、70行。注:凡26行“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填写有数据的企业,需附送批复文件及向上级支付凭据的复印件。凡61行“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填写有数据的企业,需附送统一格式的“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报备清单”一式二份。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报备清单单位名称: 单位:元行次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名称技术开发费预算金额专业人员名单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
9、项目名称及金额上年技术开发费有关票据票号本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项目名称及金额本年技术开发费有关票据票号纳税单位公章年 月 日受理申报税务机关盖章年 月 日另:提取工会经费的企业,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可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扣除项目报审表。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扣除项目报审表工资工资办法平均职工人数扣除限额实际发生(提取)额纳税调整额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差异限额计税工资效益工资事业单位工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无主管
10、业务收入的各类收益额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扣除限额实际发生额纳税调整额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差异广告费年销售(营业)收入行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扣除限额实际发生额纳税调整额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差异财产损失类年度实际发生额税务机关批准税前扣除的损失额纳税调整额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差异坏账损失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投资转让净损失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年收入总额扣除限额实际上缴费纳税调整额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差异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实际发生额纳税调整额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差异(7)纳税人认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情况及证明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2004年可以进行网上年度申报,
11、并于网上申报后7日内将上述资料一式二份交送所属征收所申报窗口。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不需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只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采用IC卡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将一式二份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份交付主管税务征收窗口,一份经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后企业留存。4.及时办理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凡2004年需审核、审批税前扣除各类项目的企业,应在2005年2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所,逾期不予受理。5.办理退税时间。企业应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办理退税手续。6.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管理:(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
12、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否则依照总局文件规定,取消该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2)凡在我局监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2005年6月底以前未取得汇缴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反馈单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就地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7.零申报问题(1)零申报的原因零申报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纳税所得为零的申报,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63行为零的申报。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不会等于零,之所以出现零申报主要是由于纳税人未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造成的,如:有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不入账;有的纳税人未对费用进行准确地核算,
13、例如有些接近年底成立的企业为了省事,未将应摊销的开办费、人员工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进行准确核算列入当期进行税前扣除。(2)税务机关对零申报企业的处理办法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58号)中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因未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而出现零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实施核定征收。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核算自身的收入和成本费用,避免因核算不实而出现零申报现象。8.真实、准确填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如实
14、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纳税申报的书面材料纳税申报表作为法律文书具有不容忽视的法律意义,纳税人应该真实、准确地填写,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下列行次:(1)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及其他业务中耗费的各项成本。本行对应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的第80行。填列时应注意:一、本行强调当年度的概念,不包括以前年度补提补扣的成本;二、要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不能相互混淆及重复扣除。(2)第十七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是第18行至第42行的合计数。第18行至第42行反映的是会计核算的数据,并且对于已计入成本
15、的,不得在期间费用中重复扣除。(3)第十八行“工资薪金(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的工资薪金。要求所有纳税人认真、完整填写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尤其“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计算填写。一般情况下:主表第18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4行第5行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附表中第三列第10行的合计数-人均扣除标准960*年平均职工人数12(或实际经营月份)。(实行计税工资形式的纳税人)年平均职工人数:按年内各月累加的人数除以12(或实际经营月份)这个结果反映在第4
16、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里。(4)第十九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19行的职工福利费附表四第四列的第10行第四列的第2、3、6行;主表第19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表四第五列的第10行第六列的第10行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附表四第四列的第10行+
17、第六列的第10行)-计税工资限额*(14%+1.5%)(5)第二十行“固定资产折旧(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一般情况下:主表第20行的固定资产折旧额附表五第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第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6)第二十一行“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一般情况下:主表第21行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附表五中第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第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
18、合计数(7)第二十二行“研究开发费用:填写纳税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适用企业范围为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8)第二十六行“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填写纳税人已提取计入管理费用应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本行由下属企业填写,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由总机构计入第13行“其他收入中。 总机构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应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下属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9)第二十七行“业务招待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申报表主表第4行*;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
19、万元的:1500万*+(申报表主表第4行-1500万)*超过部分要在48行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无主营业务收入,则按取得各类收益不超过的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纳税人从事代理进口业务,按其代购代销收入计提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10)第二十九行“坏帐损失(附坏帐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要求在53行进行纳税调整。(11)第三十一行“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资产盘亏、损毁
20、和报废净损失。本行与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相对应。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要求在第59行进行纳税调整。 (12)第三十二行“投资转让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进行投资转让实际发生的净损失。 一、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二、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在第59行进行纳税调整。(13)第三十五行“广告支出(附广告支出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全部支出。本行与附表七广告支出明细表相对应。纳税人准予扣除的广告费标准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2%或8%超过部分
21、在第49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14)第三十六行“捐赠支出(附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既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包括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捐赠。本行与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相对应。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资助,在第51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申报表主表第43行*3%或10%等规定比例。但是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15)第三十八行“差旅费、第三十九行“会议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2、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负有举证的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责任在纳税检查环节,不在纳税申报环节。(16)第四十二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写纳税人第17行至第41行以外其他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业务宣传费等。 纳税人准予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标准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5超过部分要在59行进行纳税调整。(17)第六十一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填写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
23、除额。纳税人需附送统一格式的“加技扣除技术开发费报备清单”一式二份。(18)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3行=第43行+第44行-第60行本行如为正数,是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填写第65行“各项免税所得的依据;本行如为负数,是纳税人当期申报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亏损额。(19)第六十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本行与附表九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相对应。第64行不能大于第63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的当年其亏损额已与其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赢亏相抵,因此不能弥补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亏损额,所以,汇总纳税成员企
24、业不填本行。(20)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填写第66行至第72行的合计数。 第65行不能大于第63行减第64行的余额。四、汇算清缴中的法律责任(一)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征管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
25、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五、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1.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国税发1997190号2.总机构管理费 国税发1996177号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290号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0038号5.汇总纳税 国税发1995198号6.一次性住房补贴 国税发2001039号7.集团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 国税发1996152号8.免税合并、分立 国税发200
26、0119号9.减免税 国税发1997099号10.金融企业呆账损失 国税总局4号令六、须经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在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1.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国税发1999065号2.社会力量资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国税发2000024号3.软件企业工资、培训费 京国税1999147号4.安置职工一次性补偿金 财税2001157号5.提高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国税发2004082号6.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国税发2004082号7.加速折旧 国税发2003113号8.事业单位采取分摊比例法 国税发1999065号9.技术开发费加技术扣除 国税发2004082号10.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
27、定资产修理费京 国税发2003232号11.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和发放情况 京国税发2003232号七、已取消的审批事项:1.弥补亏损2.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3.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4.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5.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6.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7.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8.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所得分年摊转9.非货币性捐赠收入摊转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摊转1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12.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1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28、的管理14.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15.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的管理八、咨询方式网址:国税局电话:*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82573419*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68238301*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68915143第二部分2004年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同时设置两档低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二)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暂按15%的
29、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在填制申报表时,第74行“适用税率”只能填写法定税率33%,再将其与企业的实际适用税率差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填在第80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中。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预缴所得税。(二)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三、关于企业股权转让(国税函2004390号)(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
30、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
31、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四、高新技术企业工资列支依据京政发200138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仍执
32、行“两率”控制。2004年凡盈利的企业工资可按“两率”据实扣除,亏损企业不得高于2003年工资实发水平。2003年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可按实际经营月份进行换算。2004年成立的新办企业当年按人均960元税前扣除,第二年起执行挂钩。五、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
33、其注册资本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废止。六、关于企业捐赠(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按公允价值进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例如:某制药企业2003年,将成本30万元,出厂价100万元的药品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假设可扣除限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34、),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那么,该捐赠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呢?该企业应以药品的公允价值,即出厂价100万元作为捐赠支出,按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30万元(1000*3%)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
35、纳税所得。注意:国税发200482号已取消该项审核,并明确: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四)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五)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
36、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废止。七、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
37、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三)纳税人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如纳税人调整当期数,可作相反纳税调整;如纳税人调整期初数的,不再作相反纳税调整。(四)纳税人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纳税人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
38、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八、关于财产损失(一)纳税人在2003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原规定申报扣除。2003年1月1日以后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二)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2、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
39、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三)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
40、让价值的固定资产;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五)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六)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
41、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七)投资损失中的第1、2项损失应提供相关材料,对于存货损失、固定产损失,应在企业处置后,才能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无形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中的第3、4项损失,应提供相关材料和中介机构的认证报告。九、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特指“试点地区”),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十、关于企业改组(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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