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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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江西省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开发中心江西安科煤矿安全咨询公司江西省煤矿设计院1 前言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颁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以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的文件精神,煤矿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应当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中介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提出
2、评价报告,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为做好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江西省省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标准(修订)。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内容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通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
3、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3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安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4、法;(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3号今);(8)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9)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10)矿井防灭火规范;(11)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12)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13)煤矿救护规程;(1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5)矿井水文地质规程;(16)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17)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18)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第6号令;(19)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0
5、10-95)(2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矿井安全专篇设计及相关文件。4 工作程序4.1 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法律、法规、标准;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价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的准备工作。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并对评价企业做好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E)。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识
6、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按评价单元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4.3 划分评价单元煤矿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参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1) 安全管理系统;(2) 开采系统;
7、(3) 矿井通风系统;(4) 粉尘灾害防治系统;(5)瓦斯灾害防治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6)防灭火系统;(7)防治水系统;(8)提升系统;(9)运输系统;(10)电气系统;(11)安全监控系统;(12)安全检测系统;(13)其它系统(煤矿救护、职业卫生、爆破等)。4.4 评价方法根据煤矿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验收评价。重点检查、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过程完整性、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安全设施有效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
8、合,通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4.5 现场调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中,通过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1. 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适合安全生产,形成了适应于煤矿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 2.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设施和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4. 可能引起火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片帮冒顶等灾害、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及其它
9、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5. 明确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讯、监测、抽放、综合防突等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是否完善并可靠; 6. 说明各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及开采工艺等是否合理; 7. 明确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边坡)是否都进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 8. 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现场调查是评价工作的基础,要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通过现场调查,分项填写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表(见附录F)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各系统通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检查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其程度,列出对主
10、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分别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设施的施工、生产和使用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和矿井整体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或不适合本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明确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评价的矿井各个系统内凡安全设施符合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的安全设施专篇设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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