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第6章 物业公司设备维护与修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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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物业公司设备维护与修缮管理6.1.1 电梯运行管理工作程序不合格接管、验收改进合格监督电梯安装 委托专业公司管理 签订保修维护协议制订维修保养计划定时检查建立电梯技术档案(见本书的78页)6.2.1 设备保养管理工作程序未通过调查审批提出设备需求通过 采购设备 设备安装与验收设备使用与保养设备改造和报废建立设备保养档案(见本书的78页)6.3.1 房屋修理管理工作程序验收审核重新修整不通过不通过 实施计划编制维修计划监督施工 通过通过 支付工程款备案(见本书的113页)否6.4.1 室内装修验收申请工作程序是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交纳专修保证金审核通过签订施工协议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开始
2、装修 监督完成复检初检验收合格办理退证、押金手续(见本书的116页)6.4.3 室内装修申请表室内装修申请表业主姓名门牌号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装修开工时间年 月 日装修面积装修竣工时间年 月 日装修项目说明:装修单位资质现场人员负责人联系地址电 话装修押金最大用电安 全 员物业公司审查意见: 年 月 日装修验收记录装修工期情况房屋结构影响建筑垃圾和环境 邻里投诉退还押金或罚款验收人: 年月日(见本书的121122页)6.4.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3、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4、(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续表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
5、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 项、第 (二) 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 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6、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7、(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续表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 装饰装修方案; (四)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
8、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 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 管理服务费用; (八) 违约责任; (九)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9、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续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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