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建设工程质量tousu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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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对
2、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
3、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第八条 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第九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检查、指导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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