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编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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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预案编号: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编制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版 本 号 CXYYS-2019-01 实施日期 目 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41.4预案衔接41.5工作原则6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7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72.2现场应急指挥部82.3现场应急工作组93应急响应93.1信息收集和研判93.1.1信息收集93.1.2信息研判和会商113.2预警113.2.1预警分级113.2.2预警的启动条件12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143.2.3.1预警发布流程143.2.4预警行动153.2.5预警解除1
2、63.3信息报告与通报163.3.1信息报告程序163.3.2信息报告时限173.3.3信息通报程序183.3.4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183.4事态研判193.5应急监测20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20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1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223.6.1明确排查对象223.6.2切断污染源233.7应急处置24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243.7.2供水安全保障26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7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73.9.1发布的主要内容283.10响应终止284后期工作294.1后期防控294.2事件调查294.3损害评估294.4善后处置305应急保障315.1通讯
3、与信息保障315.2应急队伍保障315.3应急资源保障325.4经费保障335.5其他保障335.5.1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335.5.2医疗卫生救助保障335.5.3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335.5.4社会动员保障346附则346.1名词术语346.2预案解释权属366.3预案演练和修订366.3.1预案演练366.3.2预案修订376.4预案实施日期377附件38附件1: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46附件2: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成47附件3: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48附件4: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表49附件5: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52附件6: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55附件7: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情况56附件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令和终止令60附件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内容62附件10: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部门及单位联系方式63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有效应对城厢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排除污染物,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
5、供水短缺和危害,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应对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厢区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0年12月22日修订);(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
6、境保护部令第17号);(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2)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
7、估技术规范(HJ774);(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8)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1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3)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4)集中
8、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1号);(15)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东圳水库等四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及金钟水库等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2137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华亭镇等19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243号);(19)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9、工作预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8106号);(21)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本);(22)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预案(莆环站201345号);(2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莆城政2017266号);(24)莆田市城厢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版);(25)东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范围)包括城厢区行政区域内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域和陆域。城厢区行政区域内水源地包括(东圳水库、径里水库、桂山水库、朝阳水库、红旗水库、院里水库
10、、海头水库)。1.4预案衔接城厢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区级和企事业单位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大类组成。(1)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东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莆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2)区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城厢区
11、各水源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莆田市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莆田市城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院里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径里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朝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3)水源地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
12、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有东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院里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径里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朝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事发地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编制乡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镇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和水源地地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为主或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1.5工作原则1.5.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在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力量作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
14、应,共同应对;加强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的协作配合,建立区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反应能力。1.5.2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及专业处置工作组的作用,加强信息分析研判,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危害,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组之间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实现资源共享,强化应急后勤保障,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落实通讯与信息、应急队伍、应急经费、应急资源、备用水源等应急
15、保障,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区饮用水源地应急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事发地镇政府、环境应急专家组、污染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各饮用水源地管理单位成立应急指挥部,并受区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受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
16、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作为城厢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区政府分管环保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及区府办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卫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华亭镇、常太镇、灵川镇、东海镇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区饮用水源地应急办,挂靠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
17、职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2.2现场应急指挥部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或事件发生后,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响应的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
18、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执行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2)研判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3)向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响应和救援进展情况,为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4)向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2.3现场应急工作组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现场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等,各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和人员
19、名单见附件2。城厢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3。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成见附件4。3应急响应城厢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5。3.1信息收集和研判3.1.1信息收集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各相关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我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地域范围为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饮用水源地应急办。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1)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负
20、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2)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事故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4)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5)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自来水厂等部门,应
2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东圳水库应通过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应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应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应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应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观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3)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各水源地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
22、水质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3.1.2信息研判和会商区饮用水源地应急办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发现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的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
23、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城厢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表及现场勘查图见附件6。3.2预警3.2.1预警分级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二级,为级、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橙色、红色。橙色预警:当突发环境事件排放的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外度水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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