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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于殿江,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是限定最高赔偿责任的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权,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立法上的分类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予以明确划分,但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2、 因而,我国法律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范围为标准,将财产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四类,(二)根据投保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意愿分类 自愿财产保险合同; 强制财产保险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常见实务分类 1、企业或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4、农业保险合同 5、责任保险合同 6、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标的的范围: 1、可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可以接受保险的财产。凡是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都可作为可保财产。 一些珍贵的物品、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货币、文件、字画等)或
4、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除特别约定者外不属于可保财产。,2、保险利益 (1)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如果因为物的灭失将受到损害或因物的保全而获得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均有保险利益。 (3)实践中,总的概括起来有:因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权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等;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如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对受抵押的或承租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等。(见保险法释义32页),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或发生保险事故
5、时财产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存在形式 保险法第55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载人保险合同,此种保险称为定值
6、保险; 2、保险人和投保人未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准,此种保险称为不定值保险。,四、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遭遇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保险最高限额。 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不足额保险:可由订约时只以保险标的价值的一部分投保所致,也可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价值上涨所致 3、超额保险:保险价值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区别,(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实际价值法: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水平明确约定保险金额。 2、重置价值法:此方法主
7、要适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后重置或重建的需要。 3、账面价值法:指保险财产的账面价值,即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或流动资产余额来确定保险金额。 4、第一危险法:指双方当事人将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所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金额约定为保险金额。,五、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的含义 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范围 1、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除了具有风险造成损失为偶然性和意外的一般属性外,通常还具有以下两项特征: (1)具有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能; (2)造成的损失明确,并可计量 财产保险的可保风险常见分类主要是自
8、然灾害、意外事故、其它保险事故三类。,2、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实践中,一般以承保风险的适用范围不同,将承保风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人在某些危险致保险标的损失时赔偿责任的免除,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1、法定除外责任和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2、财产保险中的常见除外责任 一般不能承保或法定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1)自然损耗 (2)战争或敌对行为 (3)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制度,一、保险代位的概念 保险代位是指
9、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之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与救济。 1、权利代位: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当事人拥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即追偿权的代位。 2、物上代位: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后的残余物,如果没有作价在保险赔款中扣除,保险人对该物拥有所有权,即在保险标的受损后仍存在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拥有对残值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
10、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保险代位的作用 (一)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无损失即无保险; 2、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得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失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代位求偿使第三人不能有违背公平原则的获利机会,同时,保险代位
11、求偿确保了第三人承担其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助于制约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三、保险代位权的取得 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当然代位主义;另一种是请示主义 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当然代位主义,保险人只有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自动取得了保险代位权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一)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1、存在承保损失 2、存在可转移的权利 3、保险人履约,(二)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1、足额保险情形下,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现实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不足额保险情形下,由于投保人仅以保险财产的部分价值投保,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财产全损,保险人支付的全部赔偿金也只是保险财产的部分价值。 我国保
12、险法第59条仅适用于保险标的全损,且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的情况。,四、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1、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先行赔偿金额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代位求偿对象排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
13、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五、保险代位关系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为权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二)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问题:责任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 案例:食客在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餐厅用餐,服务员在开启啤酒瓶时,酒瓶爆裂,致食客受伤。后经鉴定,啤酒瓶系因质量问题而爆裂。这样,餐厅和啤酒厂就应对食客所受损害承担并行的连带责任,此时食客即可行使选择权,他既可向餐厅索赔,也可向啤酒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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