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书】-南京市供用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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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 200801010001签约地点: 供水服务中心供水人: 南京江浦自来水公司用水人: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DN15旋翼式冷水表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1.5 立方米/时。(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见图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五)安装水表共 1 具,注册号分别为 200801
2、010001。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0.2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0.14 兆帕。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
3、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同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否则按用水性质水价高的一类计收水费。(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采取 隔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规定期限内缴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取 柜收 方式。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表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计费水表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由供
4、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2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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