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探讨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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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探讨以上海市为例 摘要:随着中国民办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民办学校员工的队伍不断扩大,加强民办学校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也日显重要。笔者以上海市为例,揭示了目前国内民办学校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它既不属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管辖,同时也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民办学校的法律定性的模糊以及现行法制的相对滞后。随后,笔者提出解决问题的几个建议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中国的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各类民办学校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截至200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11597万人
2、。1在此背景下,建立并稳定一支属于自己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成为越来越多的发展壮大中的民办学校的共识和选择。于是,民办学校纷纷招兵买马,广纳四方贤才。但是,当民办学校员工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出现,无疑给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行法律体系带来一定的挑战。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办教育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2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上述法条宣言式的表述好象并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当笔者认真审视民办学校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时候,就发
3、现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至少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不同。至于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很大的疑惑。因为涉及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和中央的统一法律文件外,往往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因此,本文仅仅选取上海市作为分析的地域限定。 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5号文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此后2003年1月10日,上海市政府以四号文颁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对上海市事业单位制定聘用合同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法律依据。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与中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
4、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从总体来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对于教师权利的保护水平要高于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水平。那么,在制定民办学校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适用哪种法律作为法律依据呢? 二、问题的分析 要解决适用何种法律作为民办学校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的问题,首先需要审视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看民办学校是否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1.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适用分析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二条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因
5、此,民办学校是否适用该办法的关键在于民办学校的性质认定,即民办学校是否属于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那么是什么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可以分为机关、事业、社团和企业法人,而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251号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既然是非企业单位法人,而且显然也不是机关法人和社团法人,那么,是否属于事业法人呢? 民法学界在研究中一般将事业法人理解为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其范围不仅可以包括传统的以财政拨款设立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其他资金
6、来源的此类组织,比如集体所有制的组织。3也有学者明确认为事业单位包括了“民办事业单位”,即由公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此类组织。4可是,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同日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是法律上第一次对事业单位的含义做出明确的界定,其范围显然小于上述民法学者的理解,民办学校不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显然排除在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外。可见,民办学校所具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概念比较特殊,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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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 员工 劳动合同 法律 适用 探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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