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书】-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协议债务转移的区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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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公司于1997年9月23日与N 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J 客运公司,并共同为J公司争取30个小车营运额度。N公司依S公司的委托,负责办理J 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以及有关的车辆年审、交纳行政规费等业务,而S公司则负责J公司的车辆具体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营运收益由S公司享有,所产生的经济、安全责任也由S公司负责。据此,S公司应于每年向N 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2万元,并分别于当年3月和9月各支付50%。合同签订后的当年即1997年S公司即按协议向N公司交付2万元劳务费,自1998年以后至2002年期间则一直由J公司向N公司交付相应的劳务费,至此三方均无异议。但自2003年度开始,J
2、公司不再代S公司交纳费用,N 公司自己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为此,N 公司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已结欠的2003年、2004年度的劳务费共4万元。S公司则在答辩中称该协议书未得到J公司的认可,有关车辆年审等业务是由N公司与J公司直接联系,故有关费用由J公司自行履行,与S公司无关。案例二M 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向X先生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0.8%(利息按季度结算一次),还款期一年。当时,由Z先生作为经手人并由M公司加盖公章向X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2005年3月13日,Z向X出具了一份确认书,并以借款人的名义落款,对2004年5月17日向X
3、借款50万元的事实进行确认,并承诺将向X付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因Z除付还部分利息2.4万元外,再没有付还本金或利息,M公司也没有承担付款义务,故X于2005年4月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Z、M立即向X付还全部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M公司在答辩中称上述借款是由Z所借用,与M无关;而Z则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对部分利息的付还有异议。单从案由上看上述二则案例毫无相类似之处,但从合同履行的特征看两者均有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共性:只是前者涉及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问题,后者则涉及合同债务转移的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化、现行合同法有关此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的现状下,司法实践经常容易发生混淆,不同法官审
4、理时在理解上也容易发生偏差,难免造成最终判案缺乏统一的标准。故将上述两则本人代理(债权人原告)的案例一并列上,以此作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合同债务转移区辨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对实践中准确理解两者的定性、正确区分两者的不同以及今后合同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虽然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在外部特征上均体现为第三人或承担人履行债务,且在履行后,原债务均产生消灭的法律效果。但两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实质上是一种债的履行方式,是一种履行承担,而不属于债务转移。两者主要的区别为:1、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相对方,而债务转移中的承担人则通过主动加入而成为合同的相对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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