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400万件专用车辆底盘配件、50万个储气筒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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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年产400万件专用车辆底盘配件、50万个储气筒总成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山东鸿蒙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1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400万件专用车辆底盘配件、50万个储气筒总成项目项目代码2101-371202-04-01-244443建设单位联系人李振联系方式15550373229建设地点 山东 省 济南 市 莱芜 区 张家洼 街道 新兴路398号(山东国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地理坐标东经: 117 度 40 分 25.120 秒,北纬: 36 度 16 分 27.660 秒国民经
2、济行业类别C3433生产专用车辆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69物料搬运设备制造(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3000环保投资(万元)13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0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22960.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2011年12月26日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以“莱城区政字201192号”文同意设立
3、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莱芜经济开发区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莱芜市环保局以“莱环字201659号”文进行批复。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山东国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位于莱芜经济开发区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B区,项目为C3433生产专用车辆制造,对照莱芜经济开发区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入园企业控制级别,拟建项目不属于禁止进入的行业。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入区行业控制级别见表1-1,拟建项目与莱芜经济开发区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莱环字201659号)的符合分析见表1-2。表1-1 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入区行业控
4、制级别表行业类别行业小类控制级别A区B区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7纺织业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棉纺纱加工棉织造加工棉印染精加工C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毛条和毛纱线加工毛织造加工毛染整精加工C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麻织造加工麻染整精加工C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缫丝加工绢纺和丝织加工丝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制造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加工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C176针织或钩针织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C177家用纺织或成品制造C178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C18纺织服装、服饰业C181机织服装织造C18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C183服饰制造C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
5、和制鞋业C194羽毛加工及制品制造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C21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不锈钢家具)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C22造纸和纸制品业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各类不锈钢高端器材制造)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C291橡胶制品业C292塑料制品业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40钢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3金属制品业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C332金属工具制造C3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6、C33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C33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C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7搪瓷制品制造C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C339其他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相关不锈钢制零配件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1其他制造业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1电力生产D442电力供应D443热力生产和供应注:优先进入行业;准许进入行业;控制进入行业
7、;禁止进入行业表1-2 项目与莱环字201659号文符合分析类别批复主要内容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产业结构入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符合关于基础设施水资源: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以地表水为主,限制开采地下水。项目用水均由开发区供水管网供给,不使用地下水。符合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内的企业单建污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预处理,满足污水接管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后,再排至莱芜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软水制备浓水一起排入市政管污水管网,最终排至莱
8、芜市供水管理服务中心(莱芜三污)进行统一处理。符合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依托莱芜生活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开发区建设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固体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进行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符合环境管理进入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应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项目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符合在开发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和供热机组。项目不设燃煤锅炉和供热机组。符合由表1-1、表1-2可知,拟建项目符合泰钢不
9、锈钢生态产业园园区规划及入园要求,符合莱芜经济开发区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莱环字201659号)批复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经查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围,是国家允许发展的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选用设备型号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和淘汰类之列。因此,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已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2101-371202-04-01-244443,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项目立项。2、 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山东国旺新型建材有
10、限公司院内,租赁现有空厂房22960.8平方米,建设单位已与土地所有方山东国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本项目所用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原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7日发放土地证(莱芜市国用(2012)第0297号),原莱芜市规划局于2012年4月24日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71202201200014号)。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1-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备注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山东济南市莱芜区泰钢不锈钢生态产业园,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距离厂区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青杨行
11、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SD-12-B1 -013(代码)。距离本项目所在地约3.25 km,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原莱芜市省级生态红线区分布见附图2。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少量电力、水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附近地表水环境、声环境质量均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大气环境不能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莱芜区已制定改善政策,现正在好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治理后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倍量替代;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软水制备浓水一起排入市政管污水管网;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济南
12、市莱芜区,根据当地环境功能区划,不在该功能区的负面清单内。4、 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表1-4 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分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SO2、NOX、VOCS,经过核算,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符合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本项目不设燃煤
13、锅炉。符合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项目不经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VOCS,项目喷塑、电泳等在生产车间内进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符合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车间密闭。符合5、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表1-5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
14、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钢制集装箱制造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
15、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业,本项目大部分使用高固分、低VOCs含量的水性漆涂料和塑粉。符合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技术、自动化喷涂设备。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制造一次打砂工序钢板处理采用辊涂工艺。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辊涂、淋涂等工艺。工程机械制造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鼓励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
16、用静电喷涂等技术。项目喷塑、电泳等工序在生产车间内进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符合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项目设单独的调漆间,项目电泳和锌铝涂层涂覆过程在单独的隔离间内进行。符合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
17、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VOCs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6、 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表1-6 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1)鼓励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本项目大部分使用高固分、低VOCs含量的水性漆涂料及塑粉。符合(2)涂料、稀释剂、清
18、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废气宜采用下吸风方式进行有效收集。项目喷塑、电泳在生产车间内进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符合(3)涂装、小件修补等工段宜采用上进风、下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收集。电泳工序采用上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收集。符合(4)使用油性漆的企业,各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宜在喷淋+干式过滤后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本项目大部分使用高固分、低VOCs含量的水性漆涂料及塑粉,油性漆配套水旋喷漆室,VOCs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的废气治理措施。符合(5)使用水性漆的企业,经检测不能够达标排放的,产生的废气
19、宜在喷淋、过滤后采用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生物法、低温等离子技术等工艺进行处理。配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的废气治理措施。符合7、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表1-7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文件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
20、密闭。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项目涂料储存于相应包装桶中。包装桶存放于密闭涂料库房。包装桶在非取用状态时保持密闭。符合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6.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帯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6.1.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6.2条规定。物料转移过程包
21、装桶密闭。符合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火灾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练/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使用水性漆VOCs含量占比均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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