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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 :现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公布,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第7号令发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第20号令修订)第七条、第十五条;(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四)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二、备案范围一、二类汽车维修、汽车综合小修、汽车专项维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
2、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音响维修)、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各级维护和小修。三、备案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
3、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办理流程(一) 机动车维修的必备材料: 1.福建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
4、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租用的场地还应提交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3.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检验人员还应提供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材料,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交合法的合同书。(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福建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后,其余材料可结合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提交材料或选择告知承诺制。五、管理要求(一)申请人应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办理备案的福建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未经备案其经营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开业;(三)
5、申请人备案后,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四)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依法向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场所进行检查;(五)在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现行交通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进行处罚。六、监督和法律责任(一)本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机构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二)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三)申请人在备案的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县市效能办投诉。武平县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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