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对象清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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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对象清查在普查开展之前,按“在地原则”,查清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段和湖泊、入河湖排污口的名称、位置、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以确定普查表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一)清查内容1、河湖取水口:包括取水口名称、所在河湖(水库)名称、取水口位置、取水口管理单位情况(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隶属关系)、取水能力(取水流量或年取水量)、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等基本信息。2、地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水源地名称、所在河湖(水库)名称、管理单位情况等基本信息。3、治理保护河流(河段):主要包括河流名称、河段名称、长度、位置、河道管理单位情况等基本信
2、息。4、治理保护湖泊:湖泊名称及管理单位情况等基本信息。5、入河湖排污口:包括入河湖排污口名称、位置、废污水排放规模、管理单位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清查方法1、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清查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清查不分规模大小,一律由县级普查机构对其进行清查登记。2、地表水水源地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清查本县域内的地表水水源地。对于跨县且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地表水水源地,为避免重复登记,县级普查机构应征求上级普查机构意见,上级普查机构根据水源地管理情况,确定由哪个县的普查机构负责清查登记并组织填报;对于跨县且由各县分别管理的地表水水源地,则由各县普查机构分别进行清查登记。3、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治
3、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采取以内业为主方式,依据上级下发的普查工作底图和河湖名录进行清查。县级普查机构依据普查工作底图、河湖名录和县域内河道管理情况,对县域内本次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内的所有河流按照河段进行清查登记,界河段(国际界河除外)清查由河流右岸(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所在县级行政区的普查机构负责,左岸的县级普查机构不再进行清查登记。对于本级难以组织填报的上级管理的河流和界河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沟通,确定负责组织填报的普查机构及填报单位。地、省级普查机构,及时协调辖区内下级普查机构的治理保护河段的清查工作,汇总分析下级上报的河段清查成果,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协调沟通河段清查情况。流域普查
4、机构及时协调流域内各省级普查机构的治理保护河段的清查工作,特别是流域内跨省河段的衔接和省级界河的衔接关系。汇总分析各省上报的河段清查成果。县级普查机构清查时河段划分要求:一般将每条河流在县域内河段作为一段进行填报;也可按照自然段(如支流汇入口)或重要节点(如拦河闸)分段填报;当管理权属不同时,可按管理权属分段填报。应处理好与上下游河段的衔接关系,上级普查机构应进行协调,确保每条河流的清查河段不重不漏,河段总长度与河流总长度相等。4、治理保护的湖泊清查湖泊清查方式与河流(河段)清查方式相似,采取以内业为主方式清查。按照管理权属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对于跨界的湖泊,不分管理权属,各县普查机构分别进行
5、清查登记,由上级普查机构负责协调确定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三)清查步骤主要包括划分清查分区、清查登记、普查对象增补、审核阶段、数据录入阶段、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及普查组织实施机构、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及成果上报、清查数据抽查验收等。1、清查基础名录编制(1)根据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省级普查机构编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名录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名录,下发至地、县,作为治理保护河流(河段)与湖泊清查的基础。县级普查机构应核对上级普查机构下发的河湖名录。(2)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水利统计年鉴、取水管理情况、水源地管理、入河湖排污口管理等资料,结合电话询问等方式,
6、编制辖区内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的“清查基础名录”,初步确定普查对象的数量和分布。2、确定普查分区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一般可按河流水系或乡镇确定普查分区;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流(河段)与湖泊以县级行政区为普查区,不再划分普查分区。3、清查登记沿河湖走访现场,逐个核实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收集整理各普查对象的有关资料。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主要是核实河流分段及管理情况,湖泊清查主要是核实管理单位。普查员进入清查区域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首先明确该普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明确相邻的普查区之间界限和各自清
7、查的范围。其次,要熟悉环境,明确清查对象,用“清查基础名录”逐一现场核对。4、普查对象增补、审核阶段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清查成果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普查对象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补报、剔除重复。按要求填写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对各类清查表应当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进行审核。5、数据录入阶段对经过审核后的清查表进行计算机数据录入处理。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除重复、更正。6、确定普查表填表单位及普查组织填报机构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分析各普查对象,确定普查表填表单位,对本区县下阶段工作中不能组织填报的普
8、查对象列表并汇总,并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由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确定普查填表单位。7、确定普查对象的普查方式根据普查对象规模,确定普查对象的普查方式。对规模以上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详细调查,填报规模以上普查表;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简单调查,填报规模以下普查表;规模以下入河湖排污口只进行清查,不填报普查表。8、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及成果上报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成果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汇总本县内各普查对象清查成果,编制普查对象清查名录,名录中包含普查对象的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信息等,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参照县级清查汇总要求进行汇总、审核,编制辖区内普查对象名录。9、清查数据抽查
9、验收 上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质量抽查工作。核查各区、县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发现清查有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四)清查表及填表说明表5-1 清查表目录序号表号表名组织填报机构1Q401表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2Q402表地表水水源地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3Q403表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4Q404表治理保护湖泊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5Q405表入河湖排污口清查表县级普查机构16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河湖取水口清查表2011年表号: Q 4 0 1
10、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2.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4.取水口名称及编码5.取水口位置取水口管理单位 取水能力12.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6. 单位名称7.联系人8.联系电话 9.隶属关系10取水流量(m3/s)11.最大年取水量(万m3)中央省地 县乡是否中央省地 县乡是否中央省地 县乡是否中央省地 县乡是否普查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 普查指导员: 日期:2011年 月
11、 日 Q401表 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填表说明1、填表规定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清查范围为县域范围内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包括截潜流工程的取水口。本次清查不包括水电站发电用水的取水口、河口附近取用海水(潮水)的取水口、灌区内以及引(供)水渠道上的取水口;不包括天然河流以外引水充库(湖)的人工湖泊、平原水库上的取水口。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清查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的代码。【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指取水口所在的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按本次普查河
12、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水库编码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的编码填写。如水库未在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范围内,则填写所在河流的名称及编码。河湖名录中的河流标准为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湖泊标准为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如取水口所在河湖(如小河流、小湖泊等)未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上时,则取水口所在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该河湖所汇入的具有编码的上一级河湖的名称及编码。【4.取水口名称及编码】取水口名称: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取水口编码:严格按照本次
13、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的普查对象编码规则要求,对取水口进行编码并填写。【5.取水口位置】指该取水口所在河湖上的具体位置,用文字描述。河道上的取水口填写水利部门确定的堤防桩号,如:黑龙河左堤桩号15+623;湖泊围堤边上的取水口填写围堤桩号,如:黑龙湖南围堤桩号15+623;水库边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黑龙水库坝上左侧约3500m,在水库大坝坝体上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黑龙水库大坝坝体左坝肩处。在没有统一桩号的情况下,填写至具体行政单位的相对位置或按照明显地物填报,如:王村下游左堤约100m处,桥下游左堤500 m处。【6.单位名称】指取水口的取水单位(个人)或直接负责管理取水口的单位(个人
14、)。当有取水许可证时,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时,直接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如水厂、灌区、企业(公司)、村庄等;如为个人取水,可直接填写个人名称。【7.联系人】取水口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一般为取水工程的具体管理人或取水人姓名。 【8.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9.单位隶属关系】指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和其他。各取水口管理单位均填写本项,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流域机构管理的取水口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街道、
15、镇、乡和其他则均在乡前面的“”内划“”。【取水能力】指取水工程的现状取水能力,以取水流量和年最大取水量表示。【10.取水流量】当工程及设施满足设计要求、运行正常时,填写设计取水流量;单位为m3/s,保留2位小数。当因工程设施问题导致取水能力下降,则根据取水能力下降程度,分析后填报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如引水渠道淤积,导致过流断面缩小,则根据断面比例计算现状取水流量;如泵站机组设备损坏,则根据现状能正常运行的机组台数及效率估算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单位为m3/s,保留2位小数。【11.最大年取水量】填写20082010年年取水量的最大值。单位:万m3,保留整数。【12.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根据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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