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149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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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 公司围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明显的企业形象标识,标识的大小、颜色、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司直属各单位、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工作。第二章 采 购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前应制定采
2、购计划,严格采购程序,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备案,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劳保用品安全、卫生、性能等规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具备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证。第三章 验 收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由安全管理人员与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物资和保管人员主要负责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品种。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验证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八条 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单上签名。对于因采购
3、不合格品或验收不严造成作业人员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保 管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时间较短时,也可以由安全管理部门临时保管。第十条 保管场所应满足防老化、防霉变、防蛀、防鼠、防火等贮存条件。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后,由领用人个人负责保管。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提前损坏的,由个人承担重新配置费用,不能影响在工作场所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 发 放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负责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登记卡;发放领用登记卡由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部门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按工种和作业条件为本单位员工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
4、品,配备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若使用防尘、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等特种防护用具,可按说明书要求确定实际使用年限。第十四条 对新进厂(场)的员工,应按配置标准与时配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其正确配戴。第十五条 对于分包队伍和民工,劳动防护用品也应按标准配备,有关购置费用由分包队伍和民工承担,有关分包协议和雇佣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章 使 用第十七条 在需要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场所,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凡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一律按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作业论处。第十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教育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相关的培训记录。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凡不按要求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与时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造成伤害事故的按违章作业论处。第七章 更 换第二十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中规定的最低使用期限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要根据其防护的有效性进行;对于失去防护效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与时组织更换,例如安全帽、安全带(绳)、绝缘手套、绝缘鞋、防尘口罩、防毒护具等。第二十一条 所有新更换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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