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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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外汇局决定于2012年8月起,在全国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检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根本做法,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与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进展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根底上通过非现场检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进口企业分类进出口企业分为3类:A类;B类;C类。A类,除退汇应按
2、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B类,金融机构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检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C类,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与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企业报告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展报告的制度。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
3、收支与进出口情况进展的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或预付款;B、C类企业监管期的预收预付款,应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监管期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首付款日期、延收延付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如未在30天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应提交情况说明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注意: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在分类监管有效期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的B类企业,
4、经登记可办理该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和托收业务。2.对已报告的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展数据修改或删除;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对截至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局部进展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与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进展数据的修改或删除。3.对于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展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且涉与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为重点监测企业。主动性报告1.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2. 差额业务报告3.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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