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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12月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与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1.4工作原那么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那么。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
2、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1.5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那么。2组织指挥体系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当指挥部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2.2扑火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
3、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承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省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承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3专家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3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警3.1.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
4、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3.1.2预警发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3.1.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5、;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根底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对兵力部署进展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展督促和指导。3.2信息报告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与时、准确、规报告森林火灾信息,与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2造成3
6、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开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那么,与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
7、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展调整。4.2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1扑救火灾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与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
8、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4.2.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与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与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4.2.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4.2.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4.2.5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
9、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4.2.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藏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4.2.7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承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与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4.2.8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继
10、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4.2.9应急完毕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根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4.3国家层面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开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4.3.1IV级响应4.3.1.1启动条件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11、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4.3.1.2响应措施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与时调度火情信息。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展支援。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4.3.2级响应4.3.2.1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4.3.2.2响应措施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
12、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3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队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队做好跨区增援准备。4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4.3.3级响应4.3.3.1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4.3.3.2响应措施在级响应的根底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与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
13、工作。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队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4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5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4.3.4级响应4.3.4.1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
14、,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级响应。4.3.4.2响应措施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1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与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3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根底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与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
15、畅通。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次生灾害。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与舆论引导工作。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5后期处置5.1火灾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展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5.2工作总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与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良措施。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完毕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
16、部向国务院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5.3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6综合保障6.1队伍保障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与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跨省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6.2运输保障增援扑火兵力与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的输送
17、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道部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队联系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6.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周边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展处置;在本省区、市围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区、市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部队与其他民航飞机支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6.4
18、通信与信息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与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与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6.5物资保障国家林业局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藏库建设,储藏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藏库,储藏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6.6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根底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19、会开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7附那么7.1灾害分级标准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7.2涉外森林火灾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外交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展扑救。7.3以上、以、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7.4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展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7.5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7.6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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