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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x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意见书型年度XX税务师事务所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3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4 .一般企业本钱支出明细表(A102010)5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6 .纳税调整工程明细表(A105000)7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8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9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二局部企业所得税审核调整事项说明一、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经审核,贵单位XX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第 19行“
2、纳税调整后所得 XX元,计算过程及具体事项如下:纳税调整后所得X X元二利润总额义X元-境外所得X义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X X 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X X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X X元+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 内亏损义X元。(一)境外所得事项经审核,贵单位XX年度取得境外所得审核确认XX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境外所得 X X元二境外税前所得X X元-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义X元。(提示: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O8O1O)第14列合计减去第11列合计的差额。)(二)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减少事项经审核,贵单位XX年度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共计XX元,审核确认纳
3、税调整减少 金额共计XX元,具体调整事项及金额如下:1 .收入类调整工程经审核,贵单位XX年度收入类调整工程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 整减少XX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1)视同销售收入贵单位XX年度发生XX等行为(写明发生货物、财产、劳务等视同销售的具体行为), 财务上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关于企业 处
4、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 人的以下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 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 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审核确认本年税
5、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具体数据如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X X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X X元;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义义元;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X X元;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X X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X X元;用于对外投资工程视同销售收入X义元;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X X元;其他X X元。(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那么确认的收入贵单位XX年度发生义义等事项(写明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具体事项),合同金额 (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计账载金额XX元,根据税法、关于贯彻落 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6、1079号)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假设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 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本年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具体数据 如下: 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义义元,其中:A.租金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义 元,累计账载金额X 义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 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 政
7、、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 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 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 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 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 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
8、那么,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关年度收入。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又 X元;B.利息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计账载金额XX 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 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元;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计账载 金额义义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
9、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 X元,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元;分期确认收入XX元,其中:A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XX元, 累计账载金额XX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 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义义元, 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义义元;B.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 额XX元,累计账载金额XX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 业受托
10、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 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 实现。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收金额又) 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元;C.其他分期确认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计账 载金额义义元,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 X X元;政府补助递延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计账载金额 XX元,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17号第六条规定,“
11、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 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 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局部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那么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 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 间确认收入。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 X兀;其中:A.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计账载金额X X元,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 X元,累计税收金额X 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 X元;B.与
12、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 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 计账载金额XX元,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 整金额XX元;C.其他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 本年账载金额XX元,累计账载 金额XX元,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X元,累计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 X义元;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XX元,其中: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元,账本年 账载金额X义元,累计账载金额义X元,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X义元,累计税收金额X X 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元;(3)投资收益贵单位XX年度发生投资收益XX元,根据税法和关于贯彻落
13、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 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 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 调整金额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 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 X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 税调整
14、金额X 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 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义义元, 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义义元。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义义无,审核确认纳税 调整金额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 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 X元。衍生工具: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 额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义义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审核确 认纳税调整金额XX元。交易性金融负债: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 调整金额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
15、处置所得或损失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 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义义元。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 整金额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审 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元。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元; 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 金额义X元。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纳税调整金额X 义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审核确认
16、纳 税调整金额XX元。其他: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元;处 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 额X义元。(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本钱调整确认收益贵单位义X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本钱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本钱确认初 始投资本钱,并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投资本钱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
17、者之间差额,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义X元。(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贵单位XX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XX元。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本钱确认初始投资本钱,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审核确认纳税 调整增加XX元。(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贵单位XX年度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账载金额为XX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资产应按历史本钱确认初始投资成 本,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
18、 纳税调整减少XX元。(7)不征税收入贵单位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以下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 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 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 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3、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
19、的其他不征税收 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金。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 151号文件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 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
20、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 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 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1、,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 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局部,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
22、0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要 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
23、入处理后,在5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局部,应计入取得该资金 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 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 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24、的通知财税 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 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根据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 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其中: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义X元, 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
25、少X X元。XX年度(指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 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为义X 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义义元。(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贵单位XX年度贵单位发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金额XX元,根据国 税函2008875号第(五)款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 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 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
26、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 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 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 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审 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具体数据如下:XX工程,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 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XX工程,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 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
27、9)其他贵单位XX年度发生其他收入类调整工程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 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具体工程如下:XX工程,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 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XX工程,账载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 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2.扣除类调整工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文件的规定,贵单位义义年度扣除类调整工程审核确认纳税调 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1)视同销售本钱
28、贵单位XX年度发生XX等行为(写明发生货物、财产、劳务等视同销售的具体行为), 财务上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及关于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视同销售成 本义义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减金额x X元。具体数据如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本钱X义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本钱X X元;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本钱X义元;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本钱X义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意见书(汇算清缴)(亏损认
29、定)(弥补亏损)编号:字第 号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 核意见。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 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和有关规定,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税务师 行也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等执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审核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
30、单 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 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审核结果报 告如下:(汇算清缴)一、利润总额元;二、应纳税所得额元;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四、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五、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亏损认定)一、利润总额元;二、应纳税所得额(本年认定亏损金额)元;(弥补亏损)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本钱X X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本钱义义元;用于对外投资工程视同销售本钱XX元;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本钱义义元;其他义x元。(2)职工薪酬贵单位XX年度职工薪酬账载金额XX元,
31、实际发生金额XX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 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为XX (实行核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 XX元(其中:国有企业经核定的工资总额XX元、动用结余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 元,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其中, 本年动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核定工资总额结余额XX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 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
32、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 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那么掌握:(一)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
33、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 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局部,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 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 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第二条
34、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 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 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 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 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 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 依据。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的 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方法的企业,在2008年
35、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 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藏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 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 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义元。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元,根据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局部,准予扣除。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 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 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 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缺乏局部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 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 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收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率为14%计算,审核确认税收金额 XX元,
37、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元,以前年度累 计结转扣除金额XX元,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 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 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 费用,根据财政部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 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 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 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 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 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本钱在税前扣除。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39、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 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的规定,自 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局部,准予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税收规定 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计算,及(或)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为100%计 算,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无,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元。 本年度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额XX元,以前年
40、度累计结转额XX元,本年度实际扣除以前年度 结转额XX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元。(提示:“实际发生额”:“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 包括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工会经费支出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的工会经费支出账载金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元,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局部,准予扣除。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 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2%的
41、局部,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3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 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工会经费扣除率为2%计算,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 X X元。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贵单位义X年度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账载金额义X元,实际发生金额X义元,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 照国务院有
42、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 扣除。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 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义元。住房公积金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审核 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元。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3、账载金额义义元,实际发生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金额XX元,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局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局部,不予 扣除。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具体数据如下:A.补充养老保险账载金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元,按税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扣除率 为5%计算,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B
44、.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元,按税收规定补充医疗保险扣除率 为5%计算,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商业保险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商业保险账载金额XX元,实际发生金额XX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 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 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45、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责任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文件的规定,企 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职工薪酬其他的审核贵单位X X年度*账载金额X X元,实际发生金额义) 元,根据*,审核确认税收金 额义义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审核贵单位XX年度的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XX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
46、招待费 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关于企业 所得税执行中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 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 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 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
47、8 号)第九条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 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 变。”的规定执行。经计算,按照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XX元,本期审核后销售(营业)收入XX元的5%。 计算的扣除限额XX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元。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 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贵单位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 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金额XX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XX元,审核确认纳 税调整增加义义元。(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跨年度调整事项贵单位义X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义义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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