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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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 质量开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市场监管总 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 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 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
2、合运用大数据、机器 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信用风险 等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 监管的活动。第四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部门 通用型和专业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管理措 施,组织、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探索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 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 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假设干与企 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
3、隐患及时预警,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 置企业风险隐患。第六章数据平安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风险 分类管理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漏相关信息的,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风险 分类管理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 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漏相关信息的,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对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二十八条
4、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0 - 工作。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协同运用、分类施策、服务监管、动态更新”的原那么,将分类结 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相结合,提升监管的 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 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 社会公开。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 北)、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河北省“互联网+监管” 系统和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依法归集河北省涉企登记 注册、行政审批、行政处分、行政确认、行政检查
5、、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投诉举报、信用约束和惩戒等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 险分类的数据支撑。第七条 企业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 原那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 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 社会稳定。第八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 结合的原那么,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管理模型,建立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动态信息、 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运用数据分析 技术,科学赋予权重,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 分判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第九条 企业信
6、用风险分类等级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 高,将企业信用风险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 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最高评分为1000分。评分为200分(含) 以下的企业,为信用风险低(A类)企业;评分为200500分(含) 的企业,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企业;评分为500750分(含) 的企业,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企业;评分为7501000分(含) 的企业,为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第十条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评分实行按月动态更新。市场监 管部门依托信息化系统,每月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 联分析和数据挖掘,并根据评分划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
7、形成企 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十一条以下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依据:(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或被局部 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被撤销局部的信息;(二)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影响企业信用的信息;(三)被数据来源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 况有偏差的信息;(四)数据来源机构作出异议标注的信息;(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用于企业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信息。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划定为信用风险较高 (C类)企业:(一)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二)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三)三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
8、消许可证件;(四)三个月内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或 领域。第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划定为信用风险高(D 类)企业:(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三)被政府各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平安等涉 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公共平安的重点领域,应当结合本领 域监管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 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构建长效信用监管机制。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 选定地方特色、重点产业或行业,构建适应本行政区域监管需求 的特色产业或行业信用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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