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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一票据的基本理论(四)票据行为的伪造、变造与更改与涂销1、伪造票据伪造是指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假冒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不法票据 行为。因票据伪造而形成的票据称为伪造票据。票据伪造是一种不法行为,伪造票据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承当行政或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当民事责任。(1)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票据伪造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在票据上签章, 是票据伪造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所实施的票据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3)票据伪造人的目的是为自己骗取钱财或利益;4)票据伪造人将票据交付。(2)
2、票据伪造的种类1)全部伪造。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出票。因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全部 伪造也叫基本票据的伪造或者出票的伪造。全部伪造的票据,根本的特点是出票人 是虚假的,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或虚拟的。2)局部伪造。局部伪造是指局部票据行为是真实的,局部票据行为是伪造的。 例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人进行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 票据,善意受让人以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伪造保证,又以合法方式转让另 外的人。局部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 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局部伪造又分为两种情况: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
3、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 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分清票据伪造种类,对于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票据法 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票据上有 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因此,在有票据伪造的场合,应先分清是 何种伪造,从而进一步正确认定伪造责任人、票据上真实签章票据责任人,然后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伪造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者的票据责任。(3)票据伪造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 造、变造票据上的签
4、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 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 据债务人。”上述规定表达了伪造票据的法律效力。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倘假设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 题。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 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那么,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 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
5、现,所 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我国票据法第103条、 第104条、第107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民事责任等。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看到,票据责任和 承当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3)对伪造背书的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 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平安,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 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那么,应承当相应 的民事责任。(4)对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效力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依票
6、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文义性,一 行为的无效不影响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者,均应承当票据责任,负有担保其后 手权利实现的义务。(5)对持票人的效力对有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并不能完整地享有票据权利。特别是当真正的票 据权利人主张追回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必须将占有的票据交出,当然,其有向前手 追索的权利,但如果前手就是伪造票据的人,持票人只能对伪造者依民法原理请求 赔偿。(6)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及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审查, 不能发现票据被伪造或者事实上也无法知道票据被伪造的,其付款构成善意有效付 款,其付款票据责任因此而免除。但如果付款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履行该义务时
7、有 重大过失,构成不当付款,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再次付款。付款人所受损 失有权要求第一次给付票款之人返还,被索款人返还后又可以向前手追索,直到伪 造者承当损失为止。2、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更改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各国票据法一般都不允许变造票据。变造票据者,也 应根据其情节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票据变造的特征票据变造除了与票据伪造一样,应具备行为人实施了票据变造行为、行为人所实施 的票据变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变造人的目的是为自己骗取钱财或 利益、票据变造人将票据交付等构成要件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变造行
8、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这是票据变造与票据更改的根本区别。2)票据变造行为人变更的是签章之外的票据记载事项。这是票据变造与票据伪 造的根本区别。(2)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的效力以有关人应承当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 据责任效力两类。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 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 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依此规定并结合有关原理, 票据变造对票据责任的效力具体如下:1)票据变造的票据效力有两种情形:一、对票据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如能在票 据上明显显示其变造
9、痕迹的,该票据无效;如不能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识别该痕迹的, 该票据视为有效,其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二、对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 力,其仍为有效。2)在变造之前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3)在变造之后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对不能区分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依原记载事项负责。非票据责任效力。变造人除应依变造事项承当票据责任外,对其变造行为还应 承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而刑事责任那么以刑法所 规定的相应罪名和量刑标准予以确定。3、更改票据更改是指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原记载
10、人按 照法定的更改方式所进行的变更。(1)票据更改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更改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票据更改必须是由有更改权的人即原记载人进行。无更改权的人擅自变更他 人已记载的事项的,不发生票据更改的效力,而构成票据伪造或者票据变造。2)票据更改只能对票据法规定允许更改的事项进行。对于票据法规定不可更改 的事项进行更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3)票据更改必须经持票人和票据上其他签章人同意。否那么,其他签章人仍依照 更改前的票据文义承当责任。4)票据更改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2)票据更改的规那么1)票据更改的事项。根据是否可以更改为标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不
11、可更 改事项和可更改事项。不可更改事项。不可更改事项也称为禁止更改事项,是指票据法明确规定不得 更改,如更改那么使票据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票据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这三项记载事项为 不可更改的事项。可更改事项。可更改事项是指享有票据更改权的人可以更改,更改后产生票据 更改效力的票据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除票据金额、 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更改事项。2)票据更改权人。对票据上已记载事项享有更改权的人,称为更改权人。根据 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更改权人仅限于原记载人。3)票据更
12、改的形式。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3款规定了票据更改的形式,即 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处签章,否那么就不产生票据更改的效力。4、涂销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涂销没有作出规定,这里仅依国外票据法和票据原理作些 介绍。(1)票据涂销的概念: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消除的行为。涂销的方法包括浓墨涂抹、橡皮擦拭或纸片糊盖,用化学方法或在背书栏内外 用文义说明铲除其背书局部等,而被涂销的文义是否能区分那么在所不问。如果票据 涂销后已难以区分其为票据,那么构成票据的毁损或灭失。票据涂销与票据的变造与更改均属对票载事项的变更,从某种意义上说,涂销 还是变造与更改的一种工具,一种过程。但它们
13、的法律性质却有所不同。首先票据 涂销仅限于对票载内容的消除(包括签名),不包括对原载内容的增加,而票据变 造与更改不仅消除原记载,而且还要增加新的内容(除签名之外),并有以新的记 载来确定票据关系的意旨;其次,票据的涂销一般为有相应权限的人所为,这点与 更改相同,但票据的变造须为无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包括持票人对他人记载事项的 变更,原记载人在票据交付后未经其他关系人同意,而对自己原载事项的变更以及 任何人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票据法禁止更改的事项的变更;再次,票 据涂销多为一种合法行为(从票据行为),而票据变造是一种触犯票据法甚至刑法 的行为,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票据涂销依具体
14、行为来划分有三种情形,即背书涂销、承兑涂销以及支票划线 的涂销。其中,背书涂销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票据涂销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票据 行为,其实践价值及立法意义就在于:规范涂销行为,确认涂销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维护当事人的票据权益及票 据的流通秩序o因为在票据实务中,常有票据当事人涂销记载Ii-项的情况,对此不 作出法律上的规范,会有碍票据的流通与交易的平安;简化票据关系,简约票据的流通秩序,加快票据流转,方便当事人行使与保全 其票据权利。例如,前手再度受票时,只要在票据上予以“消极的背书”,就可重 新取得票据上的权得。(注:背书人再度取得票据权利时,只需涂销其背书后的各 背书,即划掉任何有碍于
15、使他取得持票人资格的背书即可。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票据上签章或作出其他记载后,因情事发生 变化或出于其他考虑有必要采取涂销的方法改变原定意旨。如,付款人已在汇票上 记载承兑字样并签名,但在交付前,又觉不妥,那么可涂销其承兑字样,撤销其承兑 的意思表示。(2)涂销票据的效力:1)由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该权利人便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 的票据上权利;2)由权利人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该涂销行为不影响票据 的权利;3)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都不影 响票据的权利。(3)票据涂销应具备以下要件: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所谓有涂销权的人,一般应为原记载人或票据法明确规定的有涂销权利的人。 有涂销权的人进行的涂销又有故意和非故意两种情形,此处指前者。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涂抹和消除行为票据的涂销仅指有涂销权的人故意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消除,而不 包括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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