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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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 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 管理。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 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以外,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 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 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及 消防专项规划
2、,统筹布点、统筹建设、统筹管理。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组建。一、科学施救的原那么,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县级以上 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 统计工作。第五章保障机制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 费以及为履行消防职责而发生的其他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由县级 以上财政统筹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重点帮扶镇提高专 职消防队建设保障能力,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政府专职消防救援 队建设。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
3、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 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 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 泊车(岸)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任 务时,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 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保障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辆优先通行。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 耗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经当地县级以上消 防救援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 所消耗的
4、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 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缺乏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足。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 同。条件具备的,对骨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并落实专职消防员转 岗安置工作机制,可安排到达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 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开展水平和本单 位的实际,合理确定专职
5、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 工资待遇应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待遇标准相适应。用 人单位参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薪酬标准制订政府 专职消防员薪酬标准,建立与工作年限、职务职级相对应、符合 职业特点的薪酬待遇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同 等工作年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薪酬标准70%。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 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 执行。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 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
6、况建立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补贴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标准发放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和高危补贴。鼓励有条件的 地区为到达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专职消防队员入职训练期间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且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 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鼓励有条 件的地区可建立消防年金制度,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健全困 难救助工作机制,设立省、市两级救助基金会,按规定
7、对牺牲、 伤残、特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家庭进行救助。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组织专职 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假期和相关待遇。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 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制度,在 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 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和照顾。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 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人
8、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工会应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 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用人单位应在不影响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 地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其离队 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经职业技能鉴定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 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 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 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执行应急管理 系统、消防救援队伍奖励和表彰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将专
9、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 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 参加。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等公务活 动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表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 士、因公牺牲、病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 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 员和消防文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
10、重追究有关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 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缓慢,造成较大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消防车(艇)或 者消防器材装备用于非消防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 本规
11、定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 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 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社 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 政府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与消防救援机构接警调度系统互联互 通,确保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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