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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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中小学校平安管理方法(2006年8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平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 下简称学校)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学校平安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平安第一,预防为 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平安工作的 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平安环境,保障学校平安。其 主要职责是:(一)领导、组织辖区内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
2、负责制;(二)定期召开学校平安工作会议,催促、检查本地区学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学校应当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平安通道,并确保 其平安有效。接到报警求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平安教育周。在平安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平安 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 身伤害的,学校应当首先采取救护措施,然后通知其监护人,并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生平安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八条学生人身伤害
3、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 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 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投保平安事故校方责任险。购买校方 责任险的资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按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由市 和旗县区财政在教育费附加中列支;高中学校由学校预算外经费 支付;民办学校由举办者支付,列入教育本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教育、公安、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管等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履行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
4、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 行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 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办的 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 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 的举办人、学校平安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 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发生学生人
5、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的,不承当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 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平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事 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三)责成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检查考核本地区学校平安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 门和
6、学校有关平安工作的重大事宜;(四)负责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五)指导处理学校重特大平安事故;(六)其他应由政府处理的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校平安管理工作, 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平安工作实施具 体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市和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属学校平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制定本地区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年度 学校平安管理工作;(三)与所属学校签订平安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 情况;(四)催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 解决的整改工程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7、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的 指导、监督和检查;(六)负责学校重特大平安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平安 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七)其他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学校平安管理工 作。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平安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平安教 育、管理和保护。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建立与本校平安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 兼职平安管理人员,落实平安责任和经费;(二)建立健全学校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平安事故 预防和事故处置预案;(三)制定本校平安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平安工作;(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平安责任书,将平安责任 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
8、其执行情况;(五)定期开展平安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 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六)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平安;(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食品卫生 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平安防范工作;(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平安工作;(十一)学校平安事故紧急处置;(十二)其他应当由学校负责的平安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管等行政主管 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平安管理,为学校 平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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