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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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平安监督 管理实施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平安监管的 通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等要求, 加强全州农村住房质量平安监管,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法。第二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外进行农村住 房建设活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法对 其建设施工质量平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三层以上或者 经营性农村住房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纳入质 量平安监管范围。第三条 各乡镇联审联办机构依据本实施方法加强
2、对辖区内 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平安监管工作,在做好新建房屋监管工作的 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 及房屋撤除的指导与监管。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参与本行政村农村住房 建设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指导农户开展住房建设相关活动,指 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平安责任承诺书(附件1)。附件2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参考文本)发包人姓名(建房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 :通讯地址:(假设承包人为乡村建设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承包人姓名(全称):承包人身份证号码:联系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号:通讯地址:(假设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企业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
3、联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通讯地址:根据民法典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 就 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建房概况.建房地点:1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号: O.建房规模:层,总建筑高度 m,总建筑面积 m2;结构类型:口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口砖混结构;口木结构; 口其他 O.建房内容:O二、承包范围和工期1 .承包范围:O.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
4、准 要求,并完成设计图纸要求的全部施工内容,且验收合格。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1 .发包人以(在口中以划J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包工包料;口包清工;口局部承包;口其他 的方式,按实际建筑面积以 元/平方米的价格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承包人,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施工过程中变更产生的费用,经双方协商一 致后按实际增减。2 .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口中以划 J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口按施工进度支付:(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大写)( 元);(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
5、人民币 (大写)( 元);(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大写)( 元);(5)封顶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 写)( 元);(6)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口其他付款方式:五、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证书号:联系 :(证书号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住建领域专业技 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或工程类注册证书等证书编号。)家庭住址:六、施工条件与要求1 .发包人应当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 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建房公示牌,并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 建房施工。2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 经乡镇(街
6、道)人民政府审批的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 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3 .发包人应当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 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产生生活生产影响, 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确保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4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规施工,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5 .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不得将 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转 包给第三人。6 .承包人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承包人或发包人 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由发包人组织 原设计单
7、位或设计人员变更,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后, 承包人方可施工。7 .进入建房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应当是经培训合格的 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且持证上岗。承包人应当 为进入建房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责 任保险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8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就地取材 的材料应当满足施工质量平安。9 .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对所有部 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记录备查, 确保施工质量。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发包人 承当相关责任;因承包
8、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 承当相关责任。10 .承包人应当严格落实平安施工措施,做好施工前的技术 交底,开展施工平安教育,确保施工平安,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 消防等平安隐患。11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备查, 记录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承包人 自检合格后,应当提前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 在验收前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做好记录,事后再由发包人签字确认。12 .承包人应
9、当自觉接受发包人、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平安检查和指导,认真及时整改检查所发 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平安问题。七、竣工验收和保修1 .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 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 内组织承包人或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在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 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 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
10、不得 使用。2 .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 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 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 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使用 之日为竣工日期。3 .承包人对建房承当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一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 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4 .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当 相关责任和保修义务;由发包人原因产生
11、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 承当相关责任和保修义务。八、违约责任.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 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 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发包方就已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 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 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当承包人相应损失;(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一元的标 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当因此 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5
12、 .承包人具有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当发包人相应 损失;(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当发包人相应损失;(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 工期延误的,按每日一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 误超过一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 承当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6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当。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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