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革命的环境法(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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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革命的环境法(上)(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我以为,用革命性来概括环境法的特点是再恰当不过的。它像一头不怕虎的 初生牛犊,挟着勃勃生气,向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提出了挑战,过去人们 所津津乐道的那些构成传统法学理论的完美概念、权利一义务范畴、以及法典的 抽象性、逻辑性和可演绎性正在受到可持续开展标准的重新审。一方面,公共性 私权与个体性公权竞相涌现、政策与法律的界限日益模糊、公法与私法日渐交融,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已不是偶然的和个别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新的 术语的出现也使人感到应接不暇:可持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公 众参与、市场份额责任、以天计罚、双罚
2、及多罚等等。难怪国外一些学者在惊呼 “环境法是最不讲道理的法律”的同时,也不得不成认环境法是本世纪带动法学 理论开展的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我以为,对环境法的革命性认识,应从以下 方面展开。一、环境法的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法的门类的出现,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环境法莫能例外。 对于环境法的理解,不能脱离它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背景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是一个人欲横流的社会。其法秩序以19世纪的民法为 代表,崇尚“个人人格的绝对尊严”,以“私法自治”为根本原那么。这种原那么的 理论根据就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亚当斯密认为,一个 国家最有效的增加财富的方法是规定一个法律结构,使人
3、能自由地在他们的经济 活动中追求改善其经济条件的利益。这种私利推动个人“倾向于互通有无,物物 交换,互相交易”,从而引导他们在市场上通过自愿的协作以满足他人的需要。 “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 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 1。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化大生产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其优势是无庸置疑的。市 场经济的生命力在于竞争与效率,价值规律在这一机制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竞争是经济主体实力的较量,效率是竞争的结果,也是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 的最终衡量标准。通过竞争所到达的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理想王国。但是,20 世纪以
4、来,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和市场经济的理想王国受到了现实的无情挑战。 这种现实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要有以下方面:(1)公地的悲剧。美国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加雷特哈丁于1968年发表了一 篇论文,题为公地的悲剧2o在论文中他描述了一个对所有牧民开放的牧 场,草地公有而畜群私有。在每个人都力求使个人眼前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公 地悲剧的发生不可防止:一方面,牧民们站在个人利益的立场上,要求尽可能地 增加自己的牲畜头数,由此而获得较多收入;另一方面,当草场的畜群承载能力 到达极限时,再增加牲畜会给草场带来某种损害。但是,这一损害是由全体牧人 分担的。于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每个人都努力增加自
5、己的牲畜,最终导致牧场的退化直至毁灭。这种公共资源的享用者为从公共资源 中获得最大限度的个人利益而竞相扩大利用资源的规模,导致全体享用者因耗尽 该资源而同归于尽的道理,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和自由主义思想所造成的严重后 果。现代经济学中一个经常使用的概念“外部不经济性”,就是“公地的悲剧” 的现代版。公地的悲剧说明:单个人的经济动机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严重存在, 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深刻原因,也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自由市 场经济体制无内在目标和固定方向,仅仅服从于供需力量调节缺陷的存在,使得 某些人类共有的资源,往往成为少数人或集团用做换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牺牲 品。这类问题的解决,要求国
6、家政策和政府职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政 府应主动和有力地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干预、控制和调节,防止少数人或集团自 私地利用环境和自然并把对环境和自然的损害后果转嫁给社会。(2)过度增长癖。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 物质的享受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幸福的标准,消费是获得幸福的必然手段,因此 “消费决定生产”成为了基本信条。现代消费社会的各种特征为人们所注目,有 人宣布一个消费时代的诞生,人也被定义为“一种欲望无止境、能够驱动经济不 断实现新繁荣的消费动物” 3。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所要求的是永无止境的消 费,而满足永无止境消费要求的方法就是永无止境的生产出能够保障人类幸福的
7、各种消费品。一方面,消费促进了生产,另一方面,生产又加剧了对于消费的无 止境要求。无限的经济增长成为了人类孜孜以求的开展模式。“在大多数工业社 会中,有三个密切联系的增长量,即经济的、技术的和机构的增长量度。经济的 持续增长,实际上被所有的经济学家认可为一种教条” 4。在这一教条下,“几 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一个共同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目标进行,这就是: 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 5。物质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开展乃至整个社会开展的 核心,经济增长是唯一目的,经济增长必然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人类文明及福 利的观念一直在影响着全世界的开展,30年代以后凯恩斯经济学更直接将国民 生产总值作为国民经济
8、体系的核心,成为评价经济福利的综合指标和衡量国民生 活水平的象征。于是,“经济增长既是灵丹妙药,又是至高至善,这就是增长癖。 当我们把为了使我们免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而需的费用也计算 到GNP中去,并乐观地把它看作经济进一步增长的标志时,我们就患了过度增长 癖” 6。在经济增长成为国家和人民追求的唯一目标的情形下,就只能以牺牲 自然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开展经济。由于经济开展的需要而使千百万人的生命健 康受到损害,使人类失去生存的家园,也使经济开展本身受到环境资源“瓶颈” 的制约。在当代,环境问题对社会经济开展的制约强烈要求协调经济开展与环境 资源保护的关系,改变人类单纯追求经济开展目
9、标的生产方式,以使人类的开展 不破坏自然界的平衡、支持力和再生力。生产方式和社会开展方式改变在法律上 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们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权利义务的赋予和承当,另 一方面是政府的环境保护行动。因此,立法权和行政权在遏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 坏行为、维护环境秩序的过程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3)自然最知。本世纪开始,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经历了不同程度 的环境危机或公害事件的冲击。环境问题的种种表现终于使人们认识到:市场运 行的盲目性和人类对自然的肆意掠夺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是市场机制自身所能 克服的,因此需要由政府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进行管理和协调。而这种管 理和协调又必须遵循自然
10、规律。人类生存于地球生态系统之中,是自然界的一个 组成局部,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生物和自然物质所组成的生物圈,是一个“物物 相关” 7的功能结构系统。过去,人类在自身的开展过程中,并未意识到所可 能造成的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大量开采埋藏于地球内部的矿物质,将 其由储存能量转化为释放能量,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 律;另一方面,还制造了许多自然界原本没有且不能为其提供分解酶的人工合成 物质,如化学杀虫剂、防腐剂、洗涤剂、合成纤维等,它们在自然中找不到归宿, 破坏了生态系统“物有所归”的物质不灭规律,最终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人 类至今对于自己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的原因
11、并不是十分清楚,无论是对 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还是各种人造物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人类都知之甚少, 只有自然界本身对这种影响知道得最清楚,此即所谓“自然最知”。自然界总是 在以它的方式告知我们这一原理。“人类的蹂蹒,搅乱自然所确立的关系,破坏 自然所建立的平衡她以释放她的毁灭性能量的方式对侵入者复仇森林 不复存在,贮藏在松软土壤中的巨量水分蒸发了林木葱葱、空气湿润的山林 变成干旱的石冈。整个地球变成一个光秃、贫瘠、寸草不生的山岭和泥 泞的、瘴气弥漫的平原的集合体” 8。人类创造的“六六六”使粮食丰收、害 虫灭亡,但它同时也循着生物链最终进入人体,使人类以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为征 服害虫而付出了沉重的
12、代价。据此,人类必须反省自己对待自然的行为,无论是 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还是向自然界引入新的物质,都必须极其谨慎,防止对生态 平衡的破坏,使人类在开展的过程中不再付出过大的代价。在当代,解决环境问 题、保护生态平衡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已成为了不争的事实,政府在保 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也得到了普遍的成认。一个明显的例证是,环境保护所依赖 的严格的法治及转变人类社会开展模式所需要的基础实施,需要政府来提供。正 如斯德哥尔摩宣言所宣告的:“各国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现代人和后代人的环 境具有庄严的责任。各国政府应加强现有环境管理机构的能力和作用” 9 o(二)法制背景1.法律社会化近代资本主义民法以私权
13、为本位,私法自治为宗旨,将私人权利当作法律秩 序的基础,并在私法本位的观念下建立了整个法学基础理论,至今法理学的基本 范畴仍然如此。这种法律理念过份地强调私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和私人订立契约的 绝对自由,不仅受到人们在理论上的批评,而且受到法制开展现实的挑战。在法 理学上,20世纪初出现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强调权利的社会性和个人的社会 义务的法律思想;现代学者更是明确提出了更新传统法理学,打破建立在私法本 位基础上的“权利义务法理学”,以权利和权力作为现代法理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10 o在立法方面,现代民法已经成认国家为公共利益目的而征用个人财产的权 力,成认对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成认司法机关、行政
14、机关可以基于保护环境的 需要而对消费买卖、自然开发、租赁等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加以干预,并将“社会 利益”作为解决个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准那么。另一方面,国家还制定了包括环境保 护法在内的大量的社会立法,直接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对一些过去按照私法 原那么调整的问题,依据新的法律政策加以规定。按照现代的法律观念,即使是个 人的权利和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具有社会的性质并与社会的利益相关联。以 美国侵权法中关于公妨害的规定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变化。在传统的侵权 法中,关于公妨害的起诉资格为:“为在基于公妨害的个人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 公民必须具有与公众其他成员所受到的损害不同类型的损害11 ”,在开
15、展后的 侵权法中,这一资格被表述为:“为提起禁止或取缔公妨害的诉讼,公民必须具 有作为一般公民的代表或公民诉讼中的公民或集团诉讼中的集团的一个成员所 具有的起诉权。12”而这一条更被解释为:“传统规那么是如果一公众成员未遭 受不同类型的损害并不能提起一项损害赔偿诉讼,他亦不具有提起强制令诉讼的 起诉权。就损害赔偿诉讼而言,这项规那么的理由是防止公众的许多成员提起大量 诉讼和为微缺乏道的损害提起诉讼。然而对于禁止公妨害的诉讼而言,这些理由 的可适用性大为降低,而且存在可能发生变化的迹象。允许公民诉讼的法律或授 权个人代表公众的法律和有关集团诉讼和起诉权的广泛开展皆在此列。本条 的目的在于指出在关
16、于损害赔偿的个人诉讼和代表公众或某个集团而提起的诉 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本条这样措辞是为了防止束缚法院继续在起诉权问题上的 开展,在一批为数有限的案例里已发现对传统规那么的绝对表述产生了这种约束效 果。13”这一解释说明过去那种可以以没有“不同类型的损害”为理由而取缔 个人起诉权的传统规那么已经发生变化。实际上是从个人利益损害和公共利益损害 的关系角度解决了诉讼的具体性、对抗性和对公共诉讼的公共控制问题,确认了 个人代表公众提起禁止或取缔公妨害的诉讼的权利。这一新制度在美国的环境法 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十分清楚地说明,不存在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的法 律秩序。2、法制系统化近代关于公法、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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