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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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2015年6月教育部核准)序 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1952年成立以来,恪守培养人才、研究学术、发展航空航天事业的核心使命,以探究真理、传承创新文化、促进师生自由全面发展为宗旨,努力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已逐步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学科与人文社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1978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成为国家首批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00年设立研究生院。学校形成了“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和“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校风。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促进人才辈出;坚持学术为本,促进学术繁荣;坚持航空为本,促进特色发展。学校的最终目标是发展成为特色鲜
2、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南航,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英文缩写为NUAA。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学校设有明故宫校区和将军路校区。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办学,具有独
3、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师生为本,秉承“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致力于知识的传承、应用和创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校秩序,维护自由、宽容的学术氛围与平等、和谐的制度环境。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旨在培养高素质公民和未来的开拓者。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向促进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第七
4、条 学校的办学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活动的公益性;考察和任免学校负责人;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考核评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审批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核准学校章程,对学校履行章程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学校行使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
5、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一)学校设学院、研究院和教学部等教学、科学研究机构;(二)学院设学系,根据需要可设研究所(室或中心);(三)研究院设研究所(室或中心);(四)学校根据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全面负责本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权;(二)签发入学通知书和毕业证书;(三)授权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院长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办理有关校务;(四)对外代表学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
6、条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按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校长、副校长的遴选由上级机关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察和任免。校长助理的遴选和考察由学校组织,报上级机关批准后由校长任免。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院设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工作。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院长和副院长的遴选由学校组织,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经学校考察和批准后,由校长任免。第十五条 学系设主任一人,研究所(室或中心)设所长(或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术事务和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系主任、副所长(或副主任),协助系主任、所长工作。第十六条 系、所(室或中
7、心)负责人的遴选由学院、研究院组织,经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考察批准,报学校备案,由院长聘任。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行政职能部门可分设科、室或其他办事机构。科、室或其他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设立。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设主管一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机构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人,协助主管工作。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主管、副主管以及科、室的主管,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条 学
8、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学院办事机构原则上设主管一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自主经营和管理。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及开展工作。其领导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
9、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九)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
10、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以及学院党委、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等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等组成
11、,必要时可请有关学术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一)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二)讨论决定校领导及校长助理提交的有关重要议题;(三)审定学校各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和重要行政事务;(四)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和重要学术事务;(五)研究其他需校长办公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能,校长办公会议下设发展计划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12、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等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对相关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和协调,对本校行政职能部门拟订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和重要方案进行审议和辅助决策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辅助决策与咨询、协调机构,其职责是:(一)审议和论证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审议和论证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审议和论证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经济项目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概算;(四)审议关于规划和计划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五)协调处理规划和计划制订、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六)研究规划和计划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学生
13、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的机构,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总体计划;(二)审定和协调学生重大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议决定涉及学生重大权利的事项;(四)审议有关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五)指导各学院、团委及学生组织开展学生工作;(六)研究学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人力资源委员会是学校人力资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辅助决策与咨询、协调机构,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研究提出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方案;(三)审议和论证教职工岗位设置计划与薪酬设置方案;(四)审议有关人力资源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五
14、)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事项;(六)研究人力资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其他重要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辅助决策与咨询、协调机构,并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其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二)审议和论证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三)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要事项;(四)代表学校依法对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本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审议学校对外投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国有资产监
15、督与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决策、指导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计划,制订招生方案;(二)研究提出系科招生比例调节方案;(三)研究提出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监督检查招生工作的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和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重要事项;(六)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其他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委员会或工作组。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的负责人担任。第二
16、节 学术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
17、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查处和仲裁;(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
18、)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海内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原则:(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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