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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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考勤管理规定一、请假类型(一)事假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一月内一次请假时间一般在三天,最多不超过五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全年事假累计请事假超过四十天的不再准假。(二)病假职工因病、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者,应办理病假手续。(三)婚假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当年休完。实行晚婚的(初婚,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青年以上)可以增加婚假二十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四)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及抚养人(需提供相关
2、证明)死亡需料理后事可请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利用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再准假。(五)探亲假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另一方在同一年内如已享受探亲假,不再准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2.未婚职工与父、母亲都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确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三十天。但是,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再准假。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超过八
3、年未探亲的,可增加假期十天。(六)产假及护理假1.产假须持医院证明在十天之内向所在单位请假。女职工产前产后假为九十天。晚育者增加三十天(汉族女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含双休日但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2.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三个月休假二十天,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休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休假四十二天。3.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的,可续请病假。(七)哺乳假对有未满一周岁乳儿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给一次哺乳假,每次半小时(不含路程),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婴儿满一
4、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一)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XX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一),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登记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二)请假时间在三个工作日(病假一周)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个工作日(病假一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办理病假手续时须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建议病休时间(含公
5、休假日在内,但公休假日不计算考勤)的证明。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持出差或探亲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产假需要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到人事处备案。(三)假期期满,根据审批权限销假。三、有关规定及待遇(一)事假五天内工资照发。一个月内请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五天,超过部分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工资=工资总额/23)。(二)病假1.全年病假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
6、人工资的90%计发。(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放。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6.病愈恢复工作不满三个月,再次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按相应的病假待遇对待。(
7、三)探亲假1.凡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探亲假工资照发。2.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内享受,平时职工遇有探亲对象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要请探亲假时,假期按事假对待,但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3.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个年度享受。4.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工作满三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原单位能够提供享受探亲证明的,并来校工作满半年的,探亲周期可连续计算。5.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本人已无探亲对象(指父母),在新疆工作满二十年,且已有八年未回原籍探亲,而退休后又在新疆安置的,退休时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回原籍探望其他亲属(必须在退休后一年内享受)
8、。往返路费由原单位承担。6.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或年满四十周岁以上、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按硬卧费报销乘车费。7.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8.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待遇。9.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处理。10.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两个月以上且学校已经报销差旅费者,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报销差旅费待遇。11.未尽事宜,按照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和新疆维吾尔
9、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四)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凡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学校相关政策发放。四、考勤管理(一)考勤范围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考勤要求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
10、,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三)旷工及处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2.处理办法(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五、其它规定(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11、,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考勤管理规定篇2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
12、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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