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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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进入危险生产区、库区内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外包方工作人员、参观人员、检查指导工作人员等。 一、“外包方工作人员”是指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进厂施工、供货、技术、售后服务的人员;二、“参观人员”是指经过分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指定路线参观的外来人员;三、“检查指导人员”是指事先与分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的政府
2、、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第四条 分公司经理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分公司生产区域或库区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时,按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政府有关法规调查处理。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分公司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当服从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任何火源(打火机、火柴等)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和试验区。照相机、摄像机未经允许严禁带入生产区域,
3、使用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第二章 外包方人员的管理第七条 分公司应当与外包单位或外包方人员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外包方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八条的规定。第九条 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分公司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第十条 严禁外包方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尤其严禁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域或库区(参加生产线试生产人员除外)。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许可,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当对外包方单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包方单位人员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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