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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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动火作业与用火安全管理,消除或降低火灾、爆炸事故风险,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结合分公司产品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分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现生产安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以下生产场所、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与生产过程须动火管理。一、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厂区;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三、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警戒区域;四、硝酸铵储存库区;五、柴油储罐、乳化剂储罐等;六、水相制备储罐;七、混装车罐体、乳化器、
2、敏化器;八、易燃易爆物质运输车箱体;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十、生产、生活物资仓库等设备、设施。第二章 动火管理第四条 动火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等禁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割(焊)或喷灯、电钻、砂轮、金属锤击或使用金属工具扭动、拆卸、撬动、剪切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火焰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第五条 用火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等禁火区域内,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职业卫生所需,使用其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表面炽热的器具(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微波炉等)。第六条 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维修、检修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作业单位根据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况特点,配齐隔离设施、通风
3、设施、消防器材、具有防爆性能和安全电压的电动器具(如行灯、钻具等)、起重、割、焊等机具,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实施方案,向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禁火区内划定“动火限制区”,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落实后,方准进行动火作业。第七条 设置动火限制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动火限制区应设置在生产、作业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等设备、设施,不应小于30米;三、动火限制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或与作业无关的其它杂物,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动火限制区,落实专人监视看管。第八条 动火作业,按需动火场所火灾危险性程度大小,分为三级:一、特殊危险级动火作业:是
4、指对处于运行状态条件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处理(如半成品或储存成品、原材料等)、进入罐体内、高处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加工、储存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危险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场所禁火区域,除一级危险动火和特殊危险级动火以外的其他动火作业。第九条 动火作业,按火灾危险性大小分级管理、报告和审批,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准进行作业。一、特殊危险级动火作业:由分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报分管生产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申报审批程序(图一):主管部门1)核准安全技术方案2)核准有关安全防护器
5、材配置情况3)核准责任落实情况4)报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5)确认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符合要求后,颁发动火作业证需动火作业队站/班组申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与有关资料生产安全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实施方案图一 特殊危险级动火作业申报审批程序 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由需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主任/班组长对安全技术实施方案审查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报审批程序(见图二):站长/班组长1)核准安全技术方案2)核准有关安全防护器材配置情况3)核准责任落实情况需动火作业队站/班组申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与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方案图二 一级危险动火作业申报审批程序 三、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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