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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考试大纲重要考点整理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三章 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第五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第七章 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 卷一卷一 2006-2009 试题分布规律:试题分布规律: 1、第 4、6、2、1、5、3(重点是 4、6、2 章,约占 60%,但 1、5、3 章中也有很多高频考点),(卷三重在第 2、5 章)。 2、6 章:理解;4 章:记忆; 2、另外,今年的新增考点很多,须重视。 新法修订知识点新法修订知识点(不全不全):A15 A
2、16 R76-78,A5 A25 A9A22,R16 R17 R18 外观设计,A20 R44 ,R72,R14A59 指南:PCT 国家阶段申请日的重新确定(中国作出保留的部分,今年必考) 点型题:只考察一个知识点,通常是单选,25 题左右; 线型题:选项之间跟一个知识点相关,通常是多选; 面型题:选项之间不相关; 第一章重要考点:第一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 2 个):职务发明、合作委托开发 高频(每年 1 个):代理人执业规范、发明人署名权、发明人定义、发明人奖酬、中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的区分、 代理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规范、 较高频:先申请原则、国家局与地方局的职能划分 序序 号号 考点
3、考点 内容内容 频率频率 1 职务发 明 A第六条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A第七条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R R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
4、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超高 频 2 合作委 托开发 A A第八条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
5、 超高 频 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 代理人 执业规 范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 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 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 行良好。 下列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 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
6、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理的专利代理案件。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 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高频 4 发明人 署名权 A A 第十七条第
7、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高频 5 发明人 定义 R R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 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 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高频 6 发明人 奖酬 A A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 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 理的报酬。 R R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
8、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 3个月个月内发给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 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 位应当从优从优发给奖金。 R R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 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
9、中提取不低于不低于2 2或者从实施 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 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不低于10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高频 7 中国申 请人与 外国申 请人的 区分 A A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 则,根据本法办理。 A A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10、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 高频 8 代理机 构的设 立及执 业规范 设立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 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 高频
11、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 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五)品行良好。 下列不得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 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 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 2 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 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 3 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
12、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 委托。 9 先申请 原则 A A 第九条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人。 较高 频 10 国家局 与地方 局的职 能划分 A A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 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管理工作。 R R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
13、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 R R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 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R R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 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 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
14、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较高 频 A:专利法 R:实施细则 S:审查指南 X:专利相关法律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冯晓青 第二章重要考点:第二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 2 个以上):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定义和判断、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5、25)、新颖性判断规则(指南第 二部分第十章化学部分新颖性和单一性的判断,出题者是化学部的,今年要注意)、 高频(每年 1 个):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外观设计授权条件、宽限期的效力、禁止重复授权、实用性、创造性的判断; 较高频: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序序 号号 考点考点 内容内容 频率频率 备注备注 1 现有技 术 A A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15、二条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超高 频 2 抵触申 请的定 义和判 断 S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 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 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 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 为抵触申请。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 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超高 频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
16、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 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 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3 不授予 专利权 的主题 A A第五条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 A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 法获得的物质;(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
17、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 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超高 频 4 新颖性 判断规 则 A A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 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 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
18、,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 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 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 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 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 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 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
19、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 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1 1、具体、具体( (下位下位) ) 概念的公开影响一般概念的公开影响一般( (上位上位) ) 概念限定的新颖性。概念限定的新颖性。 2 2、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影响新颖性。、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影响新颖性。 3 3、公开的任意一个数值点等于落在保护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内影响新颖性。、公开的任意一个数值点等于落在保护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内影响新颖性。 超高 频
20、5 实用新 型保护 客体 A A 第二条第二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 的技术方案。 S S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 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 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 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
21、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 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 高频 S54 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 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
22、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6 外观设 计授权 条件 A A第二条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 A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
23、有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 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 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高频 7 宽限期 的效力 A A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 在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
24、容 的。 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S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的某些公开, 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 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 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R R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 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全国性学
25、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高频 8 禁止重 复授权 A A第九条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 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R R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 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6、又申请发明 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 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 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 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 高频 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
27、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9 实用性、 创造性 的判断 A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 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 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 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
28、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 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 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判断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 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创造性判断方法:创造性判断方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 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 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
29、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 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 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 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 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 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
30、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 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 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 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 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有显著的进步: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 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
31、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 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实用性判断方法实用性判断方法: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高频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 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
32、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 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 10 外观设 计保护 客体 A 第二条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 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 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33、 (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 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 檐、杯把等。 (4)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 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 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
34、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 设计。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 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 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 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较高 频 第三章重要考点:第三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 2 个以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单一性的判断(在卷三也是重点); 高频(每年 1 个):说明书的撰写、外观设
35、计的图片 较高频: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单一性(今年重点);生物保藏 序序 号号 考点考点 内容内容频频 率率 1 权利要 求书的 撰写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R R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 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 图所示” 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
36、应的技术 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R R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 要技术特征。 超 高 频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R R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撰写: (一)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
37、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 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 属权利要求之前。 R R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撰写: (一)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
38、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2 单一性 的判断 A A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 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 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
39、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i)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超 高 频 3 说明书 的撰写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
40、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R R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 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 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 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
41、)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 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 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 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 的”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高 频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
42、提交,并按 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R R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 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 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4 外观设 计的图 片 R R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
43、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R R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 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 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 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R R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 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 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
44、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高 频 5摘要 R R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 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 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 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厘 米6 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不得超过 300300 个字个字。摘要中 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较 高 频 6请求书 A A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45、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 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以及其他事项。 R R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 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
46、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 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申请 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 申请文件清单; (八) 附加文件清单; (九) 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较 高 频 7 外观设 计的单 一性 A A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 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 一件申请提出。 较 高 频 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
47、行对比。 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 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 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R R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 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 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 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
48、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 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 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8 生物保 藏 R R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 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 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个月内提交 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
49、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 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 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 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R R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 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 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 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 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较 高 频 第四章重要考点:第四章重要考点: 超高频(每年 2 个以上):优先权部分、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主动修改的时机、不允许的修改)、专利费用(缴费日、 种类、期限、恢复权利等,尤其是种类今年变动很多,是重点)、期限(延长、计算)、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代办处权限、 不受理、电子提出方式、代表人与代理人); 高频(每年 1 个):申请日的确定、强制委托代理(取消涉外代理机构)、实质审查程序(提出时机、手续、会晤、公众 意见、驳回理由)、分案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