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知识点串讲课件.pptx
《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知识点串讲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知识点串讲课件.pptx(29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法,新中国成立前 第一次编篡:1900年大清民律草案。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569条 第二次编纂:1925年北洋政府草案。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745条 第三次编纂:1928-1930年民国政府发布。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225条。,1、民法调整的范围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0,民法,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次编篡:1956年草案。由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组成,525条。 第二次编篡:1964年草案。由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预算、税收等组成 改革开放后决定先制定单行法。 第三次编篡:2002年草案。由总则
2、、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9编组成,1221条。 2004年决定搁置至今,1,民法,2、组成民法的单行法,1、不会发生争议的: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私人企事业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等 2、2002年民法典草案确认还包括的: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3、2002年民法典草案亦未放入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 4、民事特别法(商法性质单行法) 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属于狭义的民法,2,1、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3、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2、范围 (1)财产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支配关系,维持财产静的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 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2)人身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民事主体基本权利) 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 公法和私法,民法,3、民法调整的对象,3,1、平等原则 通则第3条 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 通则第4条 3、公平原则 通则第4条 4、等价有偿原则 通则第4条 5、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通则第4条 6、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7条 7、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
4、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民法,4、民法的基本原则,4,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特征: (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关系(强制性) (4)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5)包括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5、民事法律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1、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1)自然人 (2)法人 (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 2、客体(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
5、为和人身权。 3、内容:权利和义务,民法,6、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6,张三,李四,专利权,张三购买李四的专利权,民法,7、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示例,主体,主体,内容为权利和义 务即“买和卖”,客体,7,1、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4、16周岁至18周岁已经有劳动收入并自立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5、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6、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父母或者配偶等亲属为监护人。,民法,8、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8,概念:监护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被监护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
6、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3、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4、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民法,9、民法上的监护,9,1、目的: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维护失踪人合法财产权益。 2、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2)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失踪 3、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4、宣告程序:(1)法院公告三个月(2)作出判决 5、确定财产代管人:由其亲属代管,民
7、法,10、公民的失踪宣告,10,1、目的:解决失踪引起的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 。 2、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普通期间满4年,特别期间满2年。(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3、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4、宣告程序:(1)法院公告期:普通失踪为1年,意外失踪为3个月(2)作出判决 5、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推定死亡,民法,11、公民的死亡宣告,11,1、住所的意义:涉及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涉外法律适用准据法、公司法、税法等。 2、住所的认定:(1)自然人以其户藉所在地为住所,经常
8、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民法通则15条)。(2)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司法解释)。 区别巴黎公约意义上的经常居所,民法,12、公民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12,1、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责任)的资格。(具有抽象性的特点) 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的权利(可能性和现实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
9、分的可能性) 3、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民法,13、民事权利能力,13,1、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公民: (1)无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受限制; (3)完全行为能力; 3、法人 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民法,14、民事行为能力,14,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 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本人(未成年时
10、为监护人) 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民法,15、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15,1、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拟制的人,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 2、法人具备的特征: (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有自己独立的财产:A、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B、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C、独立于创始人的其他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民法,16、怎样理解法人,16,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 2、公益法人与营利
11、法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则例举了4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17、法人的分类,民法,17,1、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行政上”的第一把手) 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国藉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 法人机关:可以有意思机关(如股东大会)、执行机关(如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如监事会)。机关是由个人组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中的一种。,民法,18、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住所,18
12、,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特征: (1)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可以自由约定,仅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制定法的产物) (2)个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个人合伙强调人的联合; (4)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 (5)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个人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19、怎样理解个人合伙,民法,19,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2、分类: (1)符合法人条
13、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不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民法,20、怎样理解联营企业,20,1、概念和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城乡公民依民法通则核准登记,从事工商活动者,可以起字号。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按承包合同进行商品经营者,不得起字号。 (3)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 2、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态。(3)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限于个人出资。(4)责任承担不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14、时。,民法,2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21,1、共有财产的分类 (1)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通则第78条)(如夫妻财产的共有)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民法通则第78条)(如合伙财产的共有) 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按份共有人有权出售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 (2)“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最高司法解释91条) (3)未经人同意,共有人之一不得处分共有物。“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5、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司法解释89条),民法,22、财产共有的类型、特征,22,从财产权利上分类,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使用、收益、占有、处分),他物权,占有,债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用权、独占实施权等),(抵押权、质押权等),合同所生之债,侵权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知识产权,继承权,23、财产权的范围,民法,23,1、概念: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对世权) 2、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专利所有权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
16、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 (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3、物权法的意义: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民法,24、怎样理解物权,24,张三,李四,王五,(1)张三签订合同后,未交付大米 (2)李四只有要求张三支付大米的请求权 (3)张三将大米借给王五(对李四只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王五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25、物权与债权区别示例,100斤大米,卖给李四,借给王五,25,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 (1)在受偿
17、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2)在追索权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事例1:(见下页) 事例2:(见下页),民法,26、对物权优先原则的理解,26,A厂,B厂,C厂,D厂,A厂从B、C厂各借入100万元。后又从D厂借入100万元。,民法,例一:在受偿顺序上较债权优先,用专利权进行质押,27,事例:如专利权的“一物卖二主”,专利权人甲,登记,民法,例二:在权利转让上较债权优先,受让人乙,受让人丙,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
18、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8,事例: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具有先购置权。 (合同法340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乙,甲,丙,丁,民法,例三:在权利转让上较债权优先,优先购买权,专利申请权共有人,29,物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停止专利侵权) 2、妨害防止请求权(临时禁令,财产保全,防止专利侵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4、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27、物权是怎样行使的,30,1、债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19、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概念: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3、特点: (1)债权为财产权 (不能直接支配财产) (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 (诉讼时效) (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债权) (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民法,28、怎样理解债权,31,债的种类: 1、合同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常态) 2、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4、侵权赔偿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民法,29、债权的种类,32,1、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特点
20、: (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民法,30、合同所生之债,33,1、概念: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人有赔偿对方的义务,以此形成的债即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2、特点: (1)由非法行为引起(合同是由合法行为引起) (2)由加害人单方行为引起 (3)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合同是意定之债) (4)主要内容为赔偿损失,民法,3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34,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因事务的管理
21、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 2、构成 (1)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2)主观上又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如:代为管理他人走失的宠物等,民法,32、无因管理所生之债,35,1、概念: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法定之债) 2、要件: (1)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致他人损失或损害,并有因果关系 (3)无合法根据 3、法律后果 (1)返还原物 (2)赔偿损失 如:收取了商店多找的钱,检到他人钱包等,民法,3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36,1、概念: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
22、权人均可以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2、发生 (1)法律规定(如共同侵权人和合伙人负有连带责任) (2)当事人约定(如保证合同) 3、和连带责任的关系:连带之债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连带责任的前提。,民法,34、连带之债,37,1、概念: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2、目的:保证债权的实现 3、类别 (1)人的担保(信用):保证 (2)物的担保(财产):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民法,35、怎样理解债的担保,38,债的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民法,债的担保图示,民法通则没有区分抵押和质押,39,1、概
23、念: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如:甲借给乙50万元,丙向甲提供书面保证,如果到期乙不偿还,丙承担偿还的义务。 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强制执行后 (2)连带保证:强制执行前,民法,36、怎样理解“人保”,40,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2、特点: (1)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一般为不动产) (2)是让渡抵押物中交换价值支配权的行为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物有余时,一物
24、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 (5)禁止“流质契约” (6)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民法,37、怎样理解抵押,41,1、概念: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前,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该动产。 2、构成要件: (1)留置物必须是动产 (2)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如A公司欠B公司50万元不归还,B公司可以扣留A公司与该债无关的财物) (3)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留置物 (4)债权已届清偿期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但留质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民法,38、怎样理解留置,42,1、概念: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以价支付前,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2、定金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专利 代理人 考试 相关 知识点 串讲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