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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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4一、 EMS市场发展情况及未来趋势4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6一、 项目承办单位6二、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三、 项目建设选址8四、 建筑物建设规模8五、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8六、 资金筹措方案9七、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9八、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10第三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12一、 产品责任12二、 环境污染责任23三、 不确定的水平与风险29四、 考察风险的角度32五、 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33六、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35第四章 发展规划39一、 公司发展规划39二、 保障措施43第五章 SWOT分析说明46一、 优势分析(
2、S)46二、 劣势分析(W)48三、 机会分析(O)48四、 威胁分析(T)49第六章 组织架构分析53一、 人力资源配置53二、 员工技能培训53第一章 项目背景分析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率先、特色”的发展理念。机遇千载难逢,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实干、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就一定能够把握住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够加快实现全面提档进位、率先绿色崛起。一、 EMS市场发展情况及未来趋势随着EMS模式的日益成熟和EMS企业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全球EMS行业呈现出服务领域越来越广、业务规模整体上升的发展趋势,EMS行业涉及的
3、下游细分领域涵盖消费电子、网络通讯、汽车电子等众多领域。根据NewVentureResearch统计数据,2019年全球EMS行业市场规模达到4,642亿美元,同比增长约16%。随着无线网络、移动支付、信息安全、物联网等应用技术的发展,电子产品的升级换代与技术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新兴细分电子产品领域不断涌现,为EMS行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市场需求,预计2022年市场规模有望达到6,748亿美元。从国内来看,由于中国制造业的崛起和全球电子产业从垂直结构向水平结构转变、价值链分工的日益细化,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制造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近年来,鸿海精密、伟创力、捷普等全球排名领先的EMS企业均在中国大陆设立
4、了制造基地和运营机构。在全球EMS企业产能向中国大陆转移和国内优秀品牌商如华为、中兴、小米等崛起带动本土电子制造外包业务增长的双重因素推动下,国内EMS行业发展迅速,以中国为代表的亚太地区占全球市场份额约七成。随着行业发展日趋成熟,品牌商将产品加工制造环节委托EMS企业的业务模式日趋普遍,EMS企业不断提升技术实力、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多个细分产品领域的配套能力日趋完善,与品牌商合作将进入协同运作阶段。同时,随着人力成本的逐渐提升、品牌商对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EMS企业柔性制造能力将不断增强,在自动化生产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管理水平、全产业链品质控制和追溯体系等方面提升自身
5、综合实力,为用户提供高可靠性制造服务体验,逐步成为电子信息产业链中的核心参与者。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一、 项目承办单位(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联系人史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公司积极申报
6、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
7、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二、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电子制造服务商与品牌商在供应链层面的深化合作过程中,逐步渗透到品牌商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双方由最初的“代工”关系逐渐发展为长期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协同运作实现共赢。目前,电子制造服务商能够为品牌商提供涵盖产品设计、工程开发、原材料采购和管理、生产制造、测试及售后服务等除品牌销售以外的全方位服务。(一)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
8、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三、 项目建设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积约99.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 建筑物建设规模本期项目建筑面积104462.70,其中:主体工程76111.20,仓储工程12947.09,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11893.47,公共工程3510.94。五、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9、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6549.6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8062.5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78%;建设期利息726.9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9%;流动资金7760.1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23%。(二)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8062.5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3243.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142.87万元,预备费676.57万元。六、 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36549.60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4835.46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
10、筹。七、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一)经济效益目标值(正常经营年份)1、营业收入(SP):764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58058.34万元。3、净利润(NP):13447.04万元。(二)经济效益评价目标1、全部投资回收期(Pt):5.33年。2、财务内部收益率:28.28%。3、财务净现值:30546.10万元。八、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十四、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66000.00约99.00亩1.1总建筑面积104462.70容积率1.581
11、.2基底面积40920.00建筑系数62.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266.382总投资万元36549.602.1建设投资万元28062.542.1.1工程费用万元23243.1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4142.872.1.3预备费万元676.572.2建设期利息万元726.932.3流动资金万元7760.133资金筹措万元36549.603.1自筹资金万元21714.143.2银行贷款万元14835.464营业收入万元764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58058.346利润总额万元17929.397净利润万元13447.048所得税万元4482.359增值税万元3435.
12、5710税金及附加万元412.2711纳税总额万元8330.1912工业增加值万元27757.5113盈亏平衡点万元22957.79产值14回收期年5.33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8.28%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30546.10所得税后第三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一、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随着工业的发展,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逐渐增多,最初,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使其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法律救济,立法者借助合同法来实现此目标,即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随后,由于担保理论的局限,许多国
13、家的产品责任法逐渐突破合同法的框架,产品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地确认为侵权责任。可以说,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一般侵权责任(过失责任)到特殊侵权责任(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社会主体之间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产品责任法作为当代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分支之一,实际上也具有这种平衡的功能,即平衡两大市场主体消费者集团和生产者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消费者集团相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地位也各有不同,他们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矛盾推动了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并使产品责任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差异和地区差异。本部分主要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
14、的发展历史。1.第一阶段:合同责任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划分并不明显,在同一市场上一种商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可能也是另一种商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在简单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不比购买者或消费者拥有更多的知识或更强的经济实力。这一时期的法律以古罗马法和中世纪法为代表,侵权法不发达,尤其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的损害更缺少保障,即使是买卖法也盛行“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商品的缺陷负责,除非已明示保证此责任。现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商品大量出现,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事故不断上升,此时消费者集团相
15、对于生产者集团的弱势地位也日渐凸显,但此时法院为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科以责任。在近代有关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往往沿袭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温特伯姆诉赖特案”中确立的“合同责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提起的有关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即产品责任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看待,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非订立合同当事人虽因商品发生损害,但因商品制造者对受害人无合同关系,故无须负责。该规则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
16、长达半个多世纪。在这种以合同关系作为基础的产品责任诉讼中,第三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决的结果有时是显失公平的。2.第二阶段:过失责任与担保理论工业革命以来由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种产品要经历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许多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把产品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大大限制了那些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1)过失责任1916年开始,被有缺陷的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开始能够在民事侵权法的保护下得到损害赔偿。这一转变源于一个重要的案例“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这一案例改变了最初产品责任的诉讼要求,抛弃了原有的“合
17、同相对性”理论,确立了疏忽责任理论,受害方不需要合同关系,就可以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损害的赔偿,也就是说,制造商对其产品给最终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也是负有责任的。但是,这种责任在当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当原告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如果制造商没有疏忽,或消费者无法取证,赔偿也难以得到。(2)担保理论在实践中,适用过失责任理论还很难证明中间商的产品责任,因为他们一般不负有检查瑕疵的义务,所以很难证明他们在出售产品时存在过失。于是,消费者开始寻求从产品质量担保理论入手。美国在1906年制定的统一买卖法中规定,担保是卖方承担责任的基础,并
18、将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对其产品所做的明示说明,包括对其性能、质量、用途等的介绍。这种说明既可以是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也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广告等方式展示给公众的。产品制造者应保证其产品质量达到其所明示说明的质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会被认为是违反明示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默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做出明示的说明,他也应该承,诺的一些方面。默示担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产品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即产品应该具有一般的效用、平均的品质且不含隐蔽的缺陷;二是对产品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与过失责任理论相比,担保理论更容易证明产品责任,对消费
19、者的保护也更全面,但它仍然有以下一些局限性:如买方必须在发现瑕疵后立即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就不负责任;买方必须是依赖卖方的建议而做出购买决定的,否则卖方也不负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可以不承认某些法律规定的担保条件;根据UCC的规定,默示担保可以被排除或修改,对违反默示担保的补偿可以减轻或限制。3.第三阶段:严格责任由于依照过失理论证明产品责任比较困难,而担保理论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20世纪3050年代之间,美国法律界提出适用严格责任理论证明产品责任的设想。1944年“艾斯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就是产品造成损害适用严格责任的重要判例之一,但当时一部分州仍未能接受。严格责任原则
20、的正式确立源于美国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法院的调查重点从制造商的行为转移到产品的性能。而通过严格责任原则,控告制造商、零售商以及在销售环节里其他人的诉讼都可以归到一个单一的诉讼中,因此,相对而言,原告比较容易举证产品缺陷的存在,也极大地方便了诉讼的进行。该案的判决对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节A款的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到了70年代,美国已有三分之二的州接受了加州最高法院确立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依据严格责任,原告得到补偿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同时,他所负的举证责任也越来越小。当然,在严格责任制下
21、,原告要想得到损害赔偿,仍然必须证明三点:(1)产品有缺陷;(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就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无论如何,严格责任制度摆脱了合同法和一般侵权法的束缚,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产品责任法又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从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重新回到侧重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因为严格责任的确立虽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也相应地加重了商品制造者的责任,企业经营者一方面为提高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安全而增加安全投资,另一方面还要为避免赔偿损失而支付巨额保,费,这都大大加重了产品的产销成本,造成产品的价格上升,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这必然不利于本国的经济
22、发展。所以美国产品责任法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出现了弱化严格责任的趋势,实际上现在只有在制造缺陷的案件中还是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案件中依据的都是过失责任原则。4.缺陷只有责任主体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才可能构成产品责任,因此,缺陷在产品,责任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通常,人们将缺陷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因产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者在装配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出现某
23、种错误,导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制造缺陷主要是由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原因导致的,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因为使用的原材料或零配件有瑕疵引起的制造缺陷,尽管在此情况下,缺陷并不是生产者造成的,但却是通过生产者投入到市场中的,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观点,处于商品生产流通任一环节的主体,都必须对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生产者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可以对有关供应商追偿。二是由于生产流通过程中行为主体自身的失误引起的缺陷,如在装配过程中未将关键的螺丝拧紧,后来造成零件脱落引发事故。对于制造缺陷的判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消费者预期标准,即如果制造出的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消费者的预期,则该产品被认为有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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