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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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障长江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江海事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名单认定、公示公开、信用主体激励惩戒、信用修复、名单移除等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等,
2、以上对象统称信用主体。第四条【工作原则】长江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举、共享共治的原则。第五条【信用名单】长江海事局通过建立信用名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信用名单包括诚实守信名单(简称“绿名单”)、一般失信名单(简称“黄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简称“黑名单”)。第六条【工作职责】长江海事局负责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6 页 -(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信用名单的认定和发布。(三)信息异议、信用修复的核查处理。(四)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信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长江海事局设立信用管理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分支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信用信息的采集。(二)失信行为的确认。(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落实。(四)信用修复、信用异议的受理和初审。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名单认定和发布第七条【信息采集】长江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集信用主体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的信用信息,归集后作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海事行政决定信息、相关管理部门的奖惩信息等来源,采集与信用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第八条【评价标准】长江海事局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按照评价标准确定信用主体的分级,建立信用名单对社会发布。第九条【
4、“绿名单”认定】符合“绿名单”评价标准的,经信用主体申请,长江海事局核定后按程序列入“绿名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主体也可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长江海事局核定,列入“绿名单”: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一)获得上年度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特别勇敢奖;(二)获评近两年交通运输部“感动交通年度人物”“最美搜救人”;(三)获评上年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四)获评上年度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诚信港航企业”“长江诚信船舶”;(五)获评上年度长江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绿色
5、航运公司”“绿色船舶”;(六)获评上年度三峡通航管理局“十佳”诚信船公司、“十佳”诚信船舶、“十佳”诚信船长;(七)其他相关奖励信息。第十条【“黑名单”认定】符合“黑名单”评价标准的,经长江海事局核定,按程序列入“黑名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采集确认,长江海事局核定,也列入“黑名单”:(一)被列入“黄名单”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二)被列入“黄名单”,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三)被列入上年度省级及以上部门失信名单;(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重点跟踪船舶、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五)被列入上年度长江航务管理局失信名单的航运公司、船舶;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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