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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依据有关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2、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第五条 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安委会领导下工作。小组对本公司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公司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车间、班组要选配一名兼职的安全员。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公司
3、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 公司的技术副经理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公司安全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
4、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生产技术科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各种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11、对违章操作人员有权处罚和处理并上报经理。12、专职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不间断深入现场抓违章、查隐患,并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第十
5、条 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处理本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生产车间、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6、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按
7、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生产场地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劳
8、动场所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二十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池、走台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一条 有高温、潮湿、静电的危险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二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五章 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
9、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六章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公司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二十六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降温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
10、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有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第七章 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生产车间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各车间、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各车间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签名,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学习考试,由安委会和安全员负责考核;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第三十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车
11、间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第三十一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经安委办审批后,由公司负责安排资金,保证所须资金及时到位。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年度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班组)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
12、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半年以上无违章行为的班组,无人身设备事故,安全教育考核优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的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20%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
13、,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的部门(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20%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20%;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第四十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作废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参照本规定另选
14、制订,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造成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而造成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赞成的死亡。5、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公司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辆发生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
15、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第四十三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事故处理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事故部门领导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天内,重伤以上或大事故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6、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四十五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第四十六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
17、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
18、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一条 本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采取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30分:1、各部门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2、部门没有与生产班组、个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的;3、没有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4、各部门领导不直接负责领导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或部门主管领导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5、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实施办法;6、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交通事故);7、有人为因素
19、造成重伤或死亡;8、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超过24小时按瞒报论处)。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5分:1、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5万元(含交通事故);2、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4、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意见;5、接到整改通知,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1、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居毒物品;2、未经批准将车借给他人;3、班组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4、领导违章指挥一次;5、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万元。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分:1、没有进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2、车间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3、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上独立操作;4、按规定上报的安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未报或超时三天;5、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1人次;6、事故处理,安全学习等原始资料不全;7、职工违章操作;8、上级部门或公司检查时,发现隐患;9、通过群众反映,上级查询才报告的各类事实、隐患;10、防火设施不完善;11、驾驶员班后不按规定将车辆放在指定地点。第六条 如发生各种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研究处理。第七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情况,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另作处理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