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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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1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突
2、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执法力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国资、商务、民宗、旅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
3、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县级市(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安全的
4、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起草或者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四)督促检查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安全信访投诉的处理;(五)指导县级市(区)开展房屋安全排查,督促检查县级市(区)危险房屋的治理;(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行业管理。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二)负责做
5、好辖区内房屋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安全备案登记,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三)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安全排查;(四)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督促、指导辖区内其他危险房屋治理;(五)负责建立辖区内危险房屋管理档案;(六)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七)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房屋安全的信访和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八)负责辖区内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第八
6、条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一)协助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建立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和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机制;(三)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灾害天气下老旧房屋的安全防范;(四)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排查以及房屋安全隐患的登记建档和上报;(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六)协助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调解处理辖区内房屋安全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
7、(七)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安排专人对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进行巡查,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四)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并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五)接收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结构图纸等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改变
8、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者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技术认定,负责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者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以及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农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国资、商务、民宗、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房屋和其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
9、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安监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搭建平台实施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共享。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安全专岗,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房屋安全专岗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统筹使用。房屋安全专岗主要负责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巡查、危险房屋监管,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处理房屋安全有关事项。第十四条建立房屋安全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制度。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方式,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
10、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转让、出租的,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安全。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改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第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持相关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对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持相关手续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收到申请人房屋装饰装修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1、(一)装饰装修不拆改房屋原有结构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二)装饰装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三)装饰装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外的结构变动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提交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装饰装修方案审定意见;(四)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度或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备案登记,并
12、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备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对管理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情况进行巡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对上述巡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未按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不按备案登记的内容施工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等进入管理区域,劝阻、制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
13、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拆改房屋行为的查处,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加固单位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后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加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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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 房屋 安全管理 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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