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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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各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包括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第一责任人办理本部门的集中采购事务并实施本部门的自行采购。第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三)参加采购活
2、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二)与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需求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校采购评审专家
3、库,采购管理中心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组建和管理。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适用深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十一
4、条 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立项时应写明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涉密或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并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二条 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第十三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采购工
5、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 (二)由学校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三)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本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编制,项目依照采购计
6、划组织实施,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临时追加项目的立项应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采购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
7、、谈判文件、竞价文件等。第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及部门自行采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第十八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进口产品除外);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
8、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七)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二十条 采购管理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则,按照
9、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现行的市本级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选择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
10、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采购项目的
11、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报价; (三)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四)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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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学 采购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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