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发票、付款流向不一致的有关政策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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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方与付款流向不一致进项税抵扣问题依据国税发 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风险;国税发 200851 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三规定,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
2、95192 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时间】:1995-10-18【废止或失效日期】:2009-02-02 注:红字表示法规失效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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