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整套ppt课件完整版教学教程最全电子讲义(最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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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第一编 民法总论,目录,物权的分类和效力,物权的变动,第一章 物权概述,物、物权和物权法,物权的保护,占有,第一节 物、物权和物权法,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是指世间一切物理意义上的物,大到土地、房屋、空气,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用品皆为广义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1. 物一般为有体物,2. 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3. 物能够被人力支配或控制,4. 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1. 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具 有可移动性,动产,不动产,指依物的性质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指依物的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二、物的分类
2、,2. 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在交易 中的确定方式,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替代性物。,指以独立的特性确定的,没有同种类的物或不能以同种类的物替代的物。,3.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根据物的 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都是流通物。,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被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的物。,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绝对禁止流转的物,如毒品、假币等。,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 可以分割,可分物,不可分物,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粮、油等。,指按照物的性
3、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汽车、牛马等。,5. 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 是否存在依赖 关系,主物,从物,指为同一所有权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指附从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指附从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6. 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之间 的派生关系,原物,指能够产生孳息的物。,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产生的收益。,7.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经使用 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非消耗物,指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状态的物。
4、,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其形态和性质逐渐磨损的物。,依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三、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 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2. 物权为支配权,3. 物权为对世权,4.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包括两层含义:,(1)同一特定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效力相等且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这种排他性被称为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不影响同一特定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2)另一层含义是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一切
5、其他人,其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消极义务。,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物权法。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为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四、物权法,在物的归属关系中,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物权人有权直接行使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其物权对抗的义务人为除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权人将其物交与他人使用收益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特征,1. 物权法是私法,2. 物权法是强行法,3. 物权法是固有法,(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2. 平
6、等保护原则,3. 物权法定原则,4. 物权公示原则,5. 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和效力,一、物权的分类,1. 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人与 标的物的关系,自物权,他物权,又称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物权中,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又称定限物权或限制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在一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他物权 设立目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设定的物权。,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
7、设定的物权。,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根据物权 客体性质 的不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权利物权,指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4. 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有 无从属性,主物权,从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指不能独立存在,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物权的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
8、物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成立两个以上在内容上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二是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例如,同一块土地上不得同时并存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一)排他效力,1.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2. 物
9、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有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成立在先的物权的物权人优先享受其权利。,(二)优先效力,二是成立在先的物权压制成立在后的物权。当后成立的物权影响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有权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物权的追及效力作出了限制。,(三)追及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0、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妨害或者有被妨害的危险时,有权向造成妨害其权利的人请求排除妨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四)妨害排除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形态,关于物权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从物权主体的角度来看,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物权本体的角度来看,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究其实质,物权变动是权利主体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变更。,(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二)物权变动的形态,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从而取得该物权。基于物权发生的根据不同,物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又称
11、固有取得,是指物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直接取得该物权。,(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在原物权人物权的基础上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2.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3. 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是指物权因某种原因与特定主体分离而消灭,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1)绝对丧失:又称固有取得,是指物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直接取得该物权。,(2)相对丧失: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在原物权人物权的基础上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
12、分为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1)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指物权的转让,即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转移给新的权利人。,(2)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的变化。,(3)物权内容的变更:又称物权质的变更,是指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存在状态的改变。,民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这里的民事行为既包括双方民事行为,也包括单方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抛弃物权不仅要有抛弃物权的意思表示,还要放弃对动产的占有或者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否则不能生效。,(一)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可以导致物权的变动,如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事件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原因,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继承的发生等。,
13、(二)事实行为与事件,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征收、没收、法院判决等致使物权发生变动。,(三)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事实。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意义,三、不动产登记,1.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交易提供了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而公开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2.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3. 不动产多涉及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自然资源。登记制度的设
14、立有利于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以及不动产物权人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1.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 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登记机构利用职权设置障碍、牟取私利,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
15、评估。,2.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的是,我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依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只有将物权变动的内容记载于登记薄时,物权变动才发生效力,在此之前的任何阶段,物权变动都不发生。此外,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登记薄是记载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法定档案,是不动
16、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登记薄为准。,(四)不动产登记的种类,1. 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登记薄上的错误记载或遗漏记载事项进行改正或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确保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一致;另一方面是避免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与实际不符。,2.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提出更正登记,但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17、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3.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后,为确保将来实现物权的变动,根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将该物权变动请求权予以登记的事实。,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的转移,是指对动产的占有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是因法律行为导致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形式。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中,不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一)动产交付的概念,四、动产交付,1. 现实交付,(二)动产交付的类型,2. 观念交付,(1)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则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指示交付:
18、指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现实交付。,(3)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动产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含义和途径,(一)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制度。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法律对物权保护的重视。,(二)物权保护的途径,1. 和解: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
19、利人可以和侵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和纠纷。,2. 调解: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和侵害人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3. 仲裁: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在和侵害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条件下,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4. 诉讼: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没有与侵害人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来解决物权纠纷。,5. 恢复原状,6. 损害赔偿,物权法规定的上述几种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侵害物权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法的,依
20、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物权的保护方式,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1. 确认物权,2. 返还原物,3. 排除妨害,4. 消除危险,第五节 占有,一、占有的含义和特点,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占有具有以下特点:,1. 占有是一种事实,2. 占有的客体为物,3. 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4. 占有人对占有物必须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占有的分类,1.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 否具有所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指非以所有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区别仅仅在于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而所有的意思是指
21、认为其物是自己的物而排斥他人占有的意思。,2.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是 否基于本权而 对物进行占有,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指占有人无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依据无权占有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把无权占有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实施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没有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物权法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优待善意占有人,不保护恶意占有人。,3.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根据占有人 人数的不同,单独占有,共同占有,指占有人为一人的占有。,指占有人无
22、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4.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占有人是 否直接占有 标的物,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占有。,指自己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对直接占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占有其物的占有。,5. 继续占有与非继续占有,根据占有的 时间是否间断,继续占有,非继续占有,指在时间上继续无间断的占有。,指在时间上有间断的占有。,需要注意的是,时效取得的成立以继续占有为条件,非继续占有不能成立时效取得。,三、占有的取得与消灭,(一)占有的取得,占有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 原始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的既存占有而直接取得对某物的占
23、有。需要注意的是,占有的取得要求占有人具有行使管领力的意思能力。,2. 继受取得,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包括占有的转移和占有的继承。,(1)占有的转移:指原占有人以民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他人,从而使受让人取得占有。占有的转移除须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占有物的交付才能生效。,(2)占有的继承:指因继承而取得占有。占有因继承而取得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占有的继承既不以知悉继承事实的发生为必要,也无须事实上已管领其物,更无须为继承的意思表示。,(一)占有的消灭,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管领力丧失的情形有两种:,1. 基于占有人的意思
24、而丧失,这种丧失可因交付行为或者单方行为而发生。例如,将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将某物赠与他人,抛弃占有物等,都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管领力。,2. 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例如,占有物被窃、遗失占有物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应当注意的是,只有一段时间不能行使管领力的,不能认为是管领力的丧失,从而也就不能认为是占有的消灭。例如,因交通违章车辆被扣,虽然占有人短时间内丧失了占有,但是数日后能够领回车辆,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占有的消灭。,四、占有的保护,尽管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仍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针对不同的侵害形态,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方式。,1.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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