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项目股权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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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质押合同二O*年*月(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提前处置出质股权并将处置所得提存或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3)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4)要求出质人对质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13.3、如果出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质权人 有权要求出质人承当补办凭证的费用。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14.1、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4.2、 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在协商、诉讼以及出质人被申请执行期间
2、,对不 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第十五条公证事项15.1、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本合同中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所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无疑义。经慎重考虑决定,于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双方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当。15. 2、如果出质人或目标公司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质权人可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3、院申请强制执 行,同时,出质人放弃抗辩权。15. 3、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的执行。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16.1、 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 专递等方式传送, 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以上述约 定方式补充送达。16.2、 通知在以下日期视为送达:(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3)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日。(4) :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16.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 即为其有
4、效的通讯地址。16.4、 在本合同期限内,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时, 一方按本合同信息向另一方发送的,视同送达。第十七条保密17. K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当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 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 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计划委 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2)向在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 等人员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
5、信息承当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 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5)质权人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17.2、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8.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 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各类事件。18.2、 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那么该方应在不 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
6、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18.3、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 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8.4、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 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第十九条其他事项19.1、 权利保存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 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 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
7、阻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 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质权人对出质人承当义务和责任。即使质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 的任何救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质权人假设减免 主合同项下债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19.2、 义务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出质人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 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 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出质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 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出质人破产、无力归还债务、丧 失企业
8、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19.3、 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19.4、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该词语在股权受 让协议合同中的含义相同。19. 5、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 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 理解。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以下无正文)此页是编号*股权质押合同的签署页,无正文出质人:*51c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质权人:*国际信托(
9、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20*年*月*日签署地点:*信托*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质押合同*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质押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年*月*日在 签署: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 :传 真:质权人:*51s国际信托(以下简称*信托”)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 :传 真: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鉴于:1、*信托拟设立“*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向 *有
10、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增资。2、*信托与国资公司、目标公司签署了编号为这空的股权受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受让协议或“主合同”,约定国资公司须在信托计划届满 之日前,根据*信托的书面通知,无条件受让*信托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 权。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信托在主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出质人愿以 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对应出资额 万元)的股权为以及该股权派生的其他权益为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提供质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就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质押事宜, 经充分协商,达本
11、钱合同,以资遵照履行。第一条质押权利1.1. 出质人以“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为质权人设定第一顺位的质押 权。1.2. 质押期间,因出质股权所产生的全部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股息、 红利等均属于质押权利范围,出质人应保证将相关收益全部支付到质权人指定的 账户,但相关收益已由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除外。1.3. 出质人追加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相应增加。1.4. 如质押人进入破产程序,质押人有权就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1.5. 质押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的内 容均须符合质权人的要求:(1)质押权利凭证;(2)质押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 同的内部决议文
12、件和外部批准文件;(3)质权人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2. 1、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支付的 全部股权受让价款、违约金、质权人垫付的相关费用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质 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2、如果出质人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质权人 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 规定处置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置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第三条质权的存续期间质权的存续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 结束之后的2年之日止。第四条质押权
13、利登记和交付4. 1、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到目标公司的主管工商行政机关 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股权质押登记证明文件正 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质权人持有。因办理质押权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由出质人承当。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权利的状态如发生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 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4.3、本合同生效后,出质股权发生配股、送股、拆分股权等形成派生股权 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在派生股权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派生股权的追加质 押登记手续。4. 4、如出质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质权人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受让 价款及相关
14、费用的,出质人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出质人承当的各项费用后, 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质权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押人应当场 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那么视为无异议;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应及 时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第五条对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5.1、 质押权存续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 质押权利的全部或局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交换、放弃、出资、赠与、再质押 等方式擅自处置质押权利或在质押权利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5.2、 质押权存续期内,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应事先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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