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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方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2第三章基本信用信息的管理4第四章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4第五章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6第一节 予以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 6第二节不予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8第三节其他规定9第六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11第七章 异议及举报投诉13第八章监督管理15第九章附那么16告知书,告知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终结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认定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良 信用行为认定通知书,同时按本方法
2、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 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二)对于不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予 认定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的陈述及申辩】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不 良信用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信用行为初步认定告知 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初步认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陈述及申辩意见。市场主体进行陈述及申辩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并根据核查的情况,按本方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对该 认定无异议。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严重失信名单】水利建设市场
3、主体存在以下严重 失信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 限为3年,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围标、串标的;(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平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公开或提供的信息、资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七)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 恶劣社会影响的;(八)信用分值在扣分有效期内的被扣分数累计达40分以上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分值在公告期限 内为零。第二十三条【文书的
4、送达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法规定需要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相关文书的,应当按照市场主体 信用档案填报的或者市场主体提供的联系方式信息,及时送达市场主 体。第二十四条【信用分值的自动修复】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 扣分有效期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对所扣分值进行恢复。扣分有效期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 分值进行扣分之日起至扣分期满之日止的期间。第二十五条【信用分值依申请修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 信用行为的扣分有效期内,按不良信用行为认定部门的整改要求,通 过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纠正不良信用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10 出不良信用行为认定的部门申请提前恢复信用
5、分值,并应当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但是该不良信用行为属于严重失信不良信用行为的除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市场主体己经按要求整改到位 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决定提前恢复信用分值;经审查认为未按要 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或者未能消除不良影响的,不予提前恢复信用 分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提前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的,应当 自恢复信用分值之日起将己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广东 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不再对外公开。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定义】本省对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本
6、方法实施之日起,本省内 依法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的规定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 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 或者扣分的信用管理行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应当记录在信用档案并通过广东 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11第二十七条【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溯及力】本方法实施前,水利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分值已发生加分或者扣分的,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 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加分的,该加分分值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恢复为初始 信用分值;(二)属于严
7、重失信不良信用行为被扣分的,该扣分分值自该信 息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进行恢复;(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被扣分的,该扣分分值自本办 法实施之日起恢复为初始信用分值。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的应用范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招 标人和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 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当积极应用广东省水 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 用分值。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利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作为确认承包单位的重要参考 依据。第二十九条【招标活动中运用信用分值】招标人在招标工程中 应用水利
8、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 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得分要求,并将 其列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标准和方法。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12 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乘以评分占 比权重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 分值较低主体的信用分值计算信用得分。第三十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本省实行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信用分值分类监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对信用分值达90分以上的市场主体,推荐参加评优评奖 活动,并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
9、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二)对信用分值为60分以下的市场主体,不予推荐参加评优 评奖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三)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 外,实行市场禁入,在严重失信名单公告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工程,建设 单位不得将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发包给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 体。(四)在严重失信名单公告期限内,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活动,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行“一票否决”。第七章异议及举报投诉第三十一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异议申请处理】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认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该
10、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误的,13 可以向公开该信用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 相关证据材料。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受理,并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 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告知异议申请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 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 理的,可以暂停公开。该信用信息的更正,不影响更正之前已经发生 的相关法律行为。第三十二条【对不良信用行为的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自然人 有权向水利建设工程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在参加本省水利建设工程中存
11、在的不良信用行为,举报投诉 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投诉书以及提供可供查证的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投诉人是法人的,举报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 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举报投诉的,举报投诉书必须 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举报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 印件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外文的,举报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 其中文译本。第三十三条【举报投诉的受理】符合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举报投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方法规定及其他 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14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告知限期补正;举报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
12、内按要求补正的,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恶意举报投诉的监管】举报投诉人不得以举报投 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举报投诉,阻碍水利建 设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或提交资料的监管】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进行随机抽 查,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发现信用信息填报、 更新或者申报资料等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的,根据本方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级部门】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 忽职
13、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方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下一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督办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履职,并向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履职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15第三十七条【恶意举报投诉的监管】举报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举报投诉 的,应当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处理】在本省已建 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外形成的符合本方法第十
14、四 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并被工程所在地水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至本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本省有关水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本方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及扣分处理。第三十九条【特别解释】本方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数。第四十条【特别解释】本方法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 用行为认定标准指附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 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指附件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及废止性等规定】本方法自【】年【】 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方法广 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
15、用的管理方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 方法(试行)同时废止;广东省水利厅以前发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16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 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 场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 水利部水利建设
16、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水建管(2009) 49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参与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 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 审核、认定、评分、公开、更新、应用及监督管理。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 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围垦等各类工程(包 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撤除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 程。第三条【基本原那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 公开、公
17、正、准确、及时的原那么,实行统一公开、分级负责、动态管 理,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信用档案应当 根据本方法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那么,负责辖区内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制定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信用 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立、维护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采集及公开相关信用信息,负责省管水
18、利工程建设工程的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第五条 【全省统一公开平台的运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公开和管理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有关信 用信息应当及时推送至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广 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维护水利建 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除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
19、集及形成的电子数 据由平台后台保存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信用信息管理过 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依据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定义】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 为记录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业 绩、从(执)业人员信息等信息。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工程建设 活动中获得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认 定标准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利工程 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工程建设强
20、制性标准等,受 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专业 部门的行政处理,以及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 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公开有效期限】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 息公开有效期限为:(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二)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用分值加 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自信用 分值扣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分期限。公开有效期限届满后,相关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 信息转入公开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不再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基本信用
21、信息的管理第八条【基本信用信息的填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登录广 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应当对相 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将作为行政管理、评 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的重 要依据。第九条【未填报基本信用信息的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未按 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初始信用分值为零;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方法
22、及其他相关规 定,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对该 市场主体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第四章 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的范围】己经根据本方法规定建立、健 全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 为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向水利建设工程有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进行信用分值加分。第十一条【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申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申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表彰奖牌、荣誉证书、表彰工程工程、受 表彰的主体、主要贡献人员、表彰工程工程涉及的合同等。有
23、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单项表彰仅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第十二条【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审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认定标准的规定对良好信用 行为记录信息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审核结果。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说 明理由;审核通过的,应当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加分,并通过 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如需延长审核期限的,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市场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水行政主管
24、部门应当告 知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进审核期限内;市场主体未在指定期限 内按要求补正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申报期限】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根据本方法规定申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表彰取得 之日起一个自然年内申报,逾期申报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 理。本方法实施之日,表彰取得时间尚未满一个自然年的,市场主体 可根据本方法规定进行申报。但是该表彰在本方法实施前已经进行申 报及信用分值加分的除外。本方法实施前,表彰取得时间已逾一个自然年的,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受理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申报。第五章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第一节予以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
25、第十四条【不良信用行为的公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本办 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的, 应当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公告:(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五)降低资质等级;(六)撤消资质证书;(七)责令停业整顿;(八)撤消营业执照;(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十)暂停工程执行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十二)暂停建设工程的审查批准;(十三)责令停止执业;(十四)注销注册证书;(十五)撤消执业资格证书;(十六)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 决定。第十五条【不
26、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时间】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 公告,同时按本方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 分值进行扣分。第十六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内容】不良信用行为记 录信息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违法 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 进行公告,但应当局部隐去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地 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第十七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的稳
27、定性】行政处理决 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 告,但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停止执行或者作出公告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认为需要停止公告的除外。第十八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变更及撤销】行政处理决 定经依法变更或者被撤销的,作出公告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获取该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依据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对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变更或撤销。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变更或撤销,不影响变更或撤销之前已 发生的相关法律行为。第二节不予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第十九条【不予公告的不良信用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 日常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活动以及举报投诉中,发现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具有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不 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做好证据资料 的收集工作,并根据本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条款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不予公告,但应当在广东省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第二十条【非公告类不良信用行为的认定流程】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构本钱方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信用行为初步认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