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毯、排水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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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山东亿鑫防水毯、排水网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山东亿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山东亿鑫防水毯、排水网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105-371202-04-01-240415建设单位联系人刘化海联系方式/建设地点 山东 省 济南 市 莱芜 区 高庄 街道 西沟里村南莱芜裕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地理坐标( 117 度 41 分 2.371 秒, 36 度 9 分 20.012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53塑料制品
2、292其他”类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105-371202-04-01-240415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18环保投资占比(%)1.8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9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莱芜市高庄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名称:高庄鲁中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原莱芜市莱城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3、高庄鲁中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莱城区环字【2018】6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西沟里村南莱芜裕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租赁莱芜市裕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现有车间进行建设。根据原莱芜市城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6莱规地字第180号)、莱芜市高庄总体规划(2013-2030)(详见附图5)可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为塑料制品业,属于工业类项目,符合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2、园区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该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西沟里村南莱芜裕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院内,位于高庄鲁中工业园内。高庄
4、鲁中产业园规划用地范围为:东至凤凰路,西至霁刘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高庄路,规划用地总面积为7.56km2。根据高庄鲁中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莱城区环字【2018】6号)可知,高庄鲁中产业园主导产业为新型建材、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根据高庄鲁中产业园现状发展条件及产业定位,规划形成了“1轴、2心、3带、2区”的总体布局结构。1轴:2区通过“工业北路南冶路”联系密切,并通过此线与高庄中心相区分,形成联系东西的发展轴线。2心:东部的鲁中电子产业园,中部利用自然地形地势,形成绿化空间,把牟汶河的景观通过绿化空间引入城区,丰富牟汶河的空间环境,与牟汶河的保护相一致,形成绿心为一中心。规划在
5、鲁中产业园南部,南外环路与电厂路交叉口西北侧结合高压线走廊形成的街头绿地,设置园区管理中心,形成公共设施中心。3带:规划范围内有牟汶河、新甫河、莲花河(沟里水库)三条河流贯穿南北,形成三条绿廊。2区:鲁中产业园和鲁中电子产业园。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不属于高庄鲁中产业园禁止进入行业,符合准入条件且不属于园区产业负面清单。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主要生产塑料制品,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建设类项目。项目选用设备型号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和淘汰类之列。本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6、,项目代码:2105-371202-04-01-240415。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1-1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西沟里村南莱芜裕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生态保护目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距离本项目最近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莲花山水土保持生态红线区SD-12-B2-003(代码),位于项目南面约2.6公里,本项目不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莱芜省级生态红线区分布见附图4。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少量电力、水资
7、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总量较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收集资料可知,区域环境空气中PM10、O3、PM2.5存在超标现象,为此济南市政府、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制定了一系列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空气正逐步改善。拟建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对环境空气及敏感目标影响较小。拟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根据预测,拟建项目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拟建项目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因此在区域环境治理达到目标后,拟建项目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西沟里村南莱芜裕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目前济南市、莱芜区尚未发布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由表1-1可知,本项目建
8、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3、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析表1-2 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高庄鲁中产业园内范围内。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排放
9、均能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符合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项目企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符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进涉重金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集中治理,实现重金属深度处理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
10、不涉及重金属产生及排放,符合要求。由表1-2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4、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表1-3 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分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颗粒物,经过核算,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符合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
11、止使用。本项目不设燃煤锅炉。符合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位于密闭车间内,对各主要产污工序设置收集设施和净化设施。符合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位于密闭车间内。符合由表1-3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5、 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
12、鲁环发2019146号)符合性表1-4 与鲁政发2019146号符合性分析鲁环发2019146号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分析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集气罩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机械安全 局部排气通风系统安全要求(GB/T35077),通风管路设计应符合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等相关规范要求,VOCs废气管路不得与其他废气管路合并。本项目按要求设计废气收集系统,确保风速不低于0.3米/秒。符合推进建设
13、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针对塑料制品加工行业,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见:(1)加热挤出工段宜采用上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吹塑工段宜采取环绕方式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本项目在挤出、加热复合工序设置集气罩,采用上吸风方式。符合(2)印刷工段产生的废气参照(二十)印刷业进行收集、处理。本项目不涉及印刷工段。符合(3)加热挤出、压制、吹塑(发泡)、印刷等
14、工艺产生的废气经除尘后宜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使用含氯原料的工艺废气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二噁英及酸性气体的控制。本项目挤出、加热复合过程中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排放速率小于2kg/h,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10.3VOCS排放控制要求中配置VOCs处理设施条件,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另项目采用原料中VOCs含量较少,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工艺,运行成本较高,不具备经济可行性,因此项目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VOCs是可行的。符合由表1-4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
15、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相关要求。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符合性分析表1-5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符合性分析相关政策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 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原料为固体,
16、常温下基本不会挥发,采用包装袋,符合相应要求。符合液态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6.2 条规定。本项目原料运输过程中采用包装袋进行密闭包装。符合液态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粉状、粒状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
17、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挤出机、加热复合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符合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 原辅材料和含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 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18、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载有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 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并做好记录。符合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
19、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拟建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集气罩边缘风速不低于0.3m/s。符合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拟建项目有机废气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 kg/
20、h,为进一步降低VOCs排放量,对有机废气设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符合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筒高度均为15m符合由表1-5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7、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符合性分析表1-6 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符合性分析通知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分析加强对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有机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21、(GB37822-2019)要求,对生产过程中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管控,做到应收尽收,最大限度降低VOCS无组织排放水平。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企业。项目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收集、处置,降低VOCS无组织排放量。符合保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VOCS废气治理设施的检修维护,并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治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建设单位应专人负责VOCS废气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台账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符合差异化管控。对VOCS排放量相对较小的企业,重点是加强源头管控,特别督促做好贮存、加料等各环节的密闭措施,减少VO
22、CS排放。建设单位属于塑料制品业,属于VOCS排放量相对较小的企业,所用原料常温下不挥发,仅在挤出、加热复合环节产生少量VOCS,设置有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进行处理,以减少VOCS排放,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符合由表1-6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相关要求。8、与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表1-7 与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钢铁、炼油、制革、染料、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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