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规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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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法規介紹醫療法規介紹臺中市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醫政課課長醫政課課長 謝佳玲謝佳玲1 1醫療法法規沿革醫療法法規沿革75年11月24日公布89年7月19日修正92年1月29日修正93年4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案94年2月5日修正第76條95年6月20日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2 2醫療法修正後章節醫療法修正後章節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第總則第1 1條至第條至第1111條條第二章第二章 醫療機構第醫療機構第1111條至第條至第2929條條第三章第三章 醫療法人第醫療法人第3030條至第條至第5555條條第四章第四章 醫療業務第醫療業務第5656條至第條至第8383條條第五章第五章 醫療廣告第醫療廣告第8
2、484條至第條至第8787條條第六章第六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第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第8888條至第條至第9393條條第七章第七章 教學醫院第教學醫院第9494條至第條至第9797條條第八章第八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第醫事審議委員會第9898條至第條至第100100條條第九章第九章 罰則第罰則第101101條至第條至第117117條條第十章第十章 附則第附則第118118條至第條至第123123條條3 3立法宗旨立法宗旨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进步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安康 4 4今日介紹大綱今日介紹大綱 醫療機構 醫療業務 醫療廣告 違規案件探討5 5醫療機構分類醫療機構分類
3、-依型態分類依型態分類 機機構構分分類類公立公立醫療醫療機構機構私立私立醫療醫療機構機構醫療法人醫療法人設立設立之醫療機構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法人附設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定定義義係指由係指由政府機政府機關、公關、公營事業營事業機構或機構或公立學公立學校校所設所設立之醫立之醫療機構療機構(醫療法第3條)。係指由係指由醫師醫師設設立之醫立之醫療機構療機構(醫療法第4條)。1.1.醫療財團法醫療財團法人人:指以從事醫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醫療機構為目的,由目的,由捐捐助人捐助一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醫療
4、法第5條)2.2.醫療社醫療社團法人團法人:指以從事指以從事醫療事業醫療事業辦理醫療辦理醫療機構為目機構為目的,的,經中經中央主管機央主管機關許可登關許可登記之社團記之社團法人。法人。(醫療法第5條)1.1.私立私立醫學院、校為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需要學生臨床需要附附設之醫院。設之醫院。2.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依規辦理依規辦理 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3.3.其他依法律規定,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設之醫務室醫務室(醫療法第6條)6
5、 6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機構分類醫療機構分類-依設置分類依設置分類醫療機醫療機構名稱構名稱醫院醫院診所診所聯合診所聯合診所 其他其他醫療醫療機構機構定義定義設有設有病房病房收治收治病人者病人者僅僅應門診者應門診者,得設置得設置9 9張張以以下之觀察病床: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需要設置1010張張以下產科病床以下產科病床。2 2家以上家以上診所診所得於同一場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設置,使用使用共同設施,分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別執行門診業務。務。(醫療法第13條)非以直接診治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病人為目的而而辦辦 理醫療業理
6、醫療業務之機構。務之機構。法規法規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212條條7 7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8 8醫院設立、或擴充醫院設立、或擴充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醫療法第14條9 9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核准登記核准登記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
7、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5151515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1010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登記事項登記事項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5151515條條條條所定所定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如下:如下:一、醫療機構之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名稱、地址地址及及連絡電話連絡電話。二、負責醫師之二、負責醫師之姓名姓名、住址住址及及連絡電話連絡電話。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床數、日期日期及及文號文號。四、開放使用四、開放使用床數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
8、之病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醫師姓名。六、醫療機構之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七、七、設施設施、設備設備之項目。之項目。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 8條條)1111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7171717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並
9、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7171717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11212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2 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717條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不得有以下情形條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之一:一、單獨使用外文名稱。一、單獨使用外文名稱。二、使用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别人已使用、二、使用在同一直
10、轄市或縣市區域內,别人已使用、被被 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醫療機構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醫療機構之之 名稱。名稱。三、使用疾病名稱。三、使用疾病名稱。四、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仁慈風俗之名稱。四、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仁慈風俗之名稱。五、私立醫療機構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五、私立醫療機構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有 關之名稱。關之名稱。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使用之名稱。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使用之名稱。(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10條條)1313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3 醫醫療療法法第第1717
11、條條所所定定醫醫療療機機構構名名稱稱之之使使用用、變變更,依以下規定辦理:更,依以下規定辦理:1.1.醫醫院院、診診所所名名稱稱,應應標標明明醫醫院院或或診診所所。但但鄉鄉(鎮、市、區鎮、市、區)衛生所,其名稱得使用衛生所。衛生所,其名稱得使用衛生所。2.2.中中醫醫醫醫院院、診診所所名名稱稱,應應標標明明中中醫醫醫醫院院或或中中醫診所。醫診所。3.3.牙牙醫醫醫醫院院、診診所所名名稱稱,應應標標明明牙牙醫醫醫醫院院或或牙牙醫診所。醫診所。4.4.專專科科醫醫師師所所設設之之醫醫院院、診診所所,得得標標明明其其專專科科名稱。名稱。141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45.5.醫
12、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醫療法人名稱。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醫療法人名稱。6.6.依依本本法法第第6 6條條第第1 1款款及及第第2 2款款設設立立者者,應應冠冠以以其其法法人人名名稱稱,並並加加註註附附設設字字樣樣。第第六六條條一一、私私立立醫醫學學院院、校校為為學學生生臨臨床床教教學學需需要要附附設設之之醫醫院院。二二、公公益益法法人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7.7.依依本本法法第第6 6條條第第3 3款款設設立立者者,應應標標明明為為醫醫務務室室,並並冠冠以以該該事事業業單單位位、學學校校或或機機構構名名稱稱。第
13、第六六條條三三、其其他他依依法法律律規規定定,應應對對其其員員工工或或成成員員提提供供醫醫療療衛衛生生服服務務或或緊緊急急醫醫療療救救護護之之事事業業單單位位、學學校校或或機機構構所所附附設之醫務室。設之醫務室。8.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9 9條條)1515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機構名稱使用-5按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70005713號函釋:有關醫療機構名稱,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辦理。本案醫師具有皮膚科專科醫師資格,其診所名稱定為皮膚專科診所,尚無名實不符或誤導民眾之虞,
14、且本案並無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之情事,爰診所於機構名稱中標示專科二字,尚無不可。1616負責醫師-1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法第18條第1項私立醫療 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承受二年以上之醫師 訓練並获得證明文件者為限。醫療法第18條第1項1717負責醫師-2按行政院衛生署79年7月24日衛署醫字第883764號函示另有關其訓練醫院、診所之指定,於醫師係指定於教學醫院,至於牙醫師、中醫師並不限定於教學醫院,凡在醫院、診所之執業年資,均視為訓練年資1818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
15、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45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9191919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違反第19 條第1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1年(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9191919條第條第條第條第2 2 2 2項項項項)。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代理醫師代理醫師1919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提醒於明顯處所(醫療法第20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 ,並限期
16、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診療時間開業執照、診療時間2020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立費用收據開立費用收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2222222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2121逾時掛號不得加收超時掛號費逾時掛號不得加收超時掛號費按行政院衛生署按行政院衛生署9696年年6 6月月2020日衛署醫字第日衛署醫字第09600243050960024305號
17、函釋:號函釋:掛號費並不屬於前開規定所稱之醫療費用,係屬醫掛號費並不屬於前開規定所稱之醫療費用,係屬醫療機構行政管理費用,宜由醫療機構依其行政本钱,療機構行政管理費用,宜由醫療機構依其行政本钱,自行訂定標準收取。惟對於逾時掛號或超過門診掛自行訂定標準收取。惟對於逾時掛號或超過門診掛號時間才報到者,診所如未能處理該等病人,應建號時間才報到者,診所如未能處理該等病人,應建議病人前往鄰近醫療機構之門、急診就醫,不宜以議病人前往鄰近醫療機構之門、急診就醫,不宜以超過掛號或報到時間為由,擅立超時掛號費名目收超過掛號或報到時間為由,擅立超時掛號費名目收取額外費用。取額外費用。2222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
18、完後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按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60048049號函釋:一、查醫療法第22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以掣給收據之方式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及收費金額,供民眾核對所承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非以便利民眾報稅為考量。2323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續續二、次查全民安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次查全民安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121條規定,保險對條規定,保險對象於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象於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
19、負擔之費用,並開給保險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又,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又,全民安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全民安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11條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三、爰按前揭規定,醫療費用收據應以按次開立
20、之方三、爰按前揭規定,醫療費用收據應以按次開立之方式為之,另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式為之,另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处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处 。242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超額收費超額收費-1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法第22條第2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08 條規定,應將超額收取之費用退還病人,假设超收醫療費用部分未依限退還,經查證 屬實,得處新臺幣
2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 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 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 廢止其開業執照。2525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超額收費超額收費-2-2醫療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收費標準所列項目以外之費用,包括於人體試驗計畫執行期間,向受試對象收取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追蹤診療費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111111條條條條)。2626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歇業開、歇業-1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3030日內,報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
22、照機關備查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323條第條第1 1項項)。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101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2323條第條第1 1項項 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改善者,處新臺幣1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 5萬元以下罰鍰。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承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告,並承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平安、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作業、
23、衛生平安、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法第醫療法第2626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102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2626條規條規定定 者,處新臺幣者,處新臺幣1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上5 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727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開、歇業開、歇業-2醫療機構歇業、停業,依醫療法第23條第1項規 定報請備查時,應以書面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一、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 發還。醫療機構受停
24、業處分者,準用停業規定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2條)。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撤除(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3條)。2828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督導之責負責醫師督導之責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18181818條第條第條第條第1 1 1 1項項項項)。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57575757條條條條)。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不得置
25、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58585858條條條條)。2929醫療業務醫療業務-危急病人之急救危急病人之急救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才能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第1項)。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醫療法第60條第2項)。3030醫療業務醫療業務-同意書之簽具同意書之簽具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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