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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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票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收费票据,是指学校依据或学校 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取事业性收费、暂收、代收和单 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接受捐赠、本钱补偿性收费、服务性 收费以及校内经营性收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 凭证。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 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说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 重要依据。第三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职能部 门。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收费票据按本方法执行,并受计划 财务处监督检查。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2、第四条财政类票据(一)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适用于四 川省开展与改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工程。(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第二十二条票据领用人由于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 因必须办理领用票据相关的核销手续。假设未到计划财务处办 理相关手续导致票据丧失或损毁,学校将追究领用单位、单 位负责人和领用人的相关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发生的暂收、代收、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结算;财政部门 认定的不作为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等经济活动。(三)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适用于学校
3、依 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款或捐赠物。(四)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票据。适用于校医院从 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等工程。第五条说务类票据增值税普通票据。适用于服务、文化体育和技术贸易等 领域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行为,例如科研合同款、场地租赁 费、培训费等。第六条校内结算票据校内结算票据用于各二级单位发生校内收费业务结算 工程。第三章收费票据的领购和保管第七条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票据管理,根据学校票据 使用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说务部门领购各类财政票据或 说务票据,负责印制校内结算票据。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设置收费票据管理岗位,专门负责 统管理各类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管理岗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
4、收费票据的、保管、发放和缴销工作。(二)负责建立收费票据出入库制度,对收费票据出入库进行管理。(三)负责管理“收费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收费票据的(印制)、领用、缴销、结存等情况。(四)负责对收费票据实行定期(半年末、年末)或不 定期盘点清查,确保收费票据平安完整。每次盘点须填写收 费票据盘点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计划财 务处负责人报告。(五)负责对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 训与指导。第九条建立收费票据领购登记管理制度。(一)建立管理台账,由票据管理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 购、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向票据管理机构报送收费票据的领 购、使用、结存情况。(二)票据管理员将收费票据
5、领购回来后,应凭相关购 领证及缴款收据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手续。(三)各二级单位和使用人领用收费票据应实行登记制 度,领用人需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第十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年度分次限量、核旧领 新”的管理制度。(一)再次领用收费收款票据时,必须把上次领用的收 费票据存根联、记账联和所收款项交回计划财务处,经财务 审核确认、票据管理员检验并注销后,方可按领用程序办理 再次领用手续。(二)同一单位同一收费工程在前次领取的收费票据未归还核销的情况下,原那么上不发放新的收费票据。第十一条收费票据的领用、审批与发放制度。(一)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计划财务处 书面申请,用票单位须专人负责办
6、理收费票据的领用和保管 工作。收费票据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严禁代开、 转让。(二)经批准可以领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填写“XX 学院收费票据领用单”,注明收费内容、收费人数、收费标 准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三)票据管理员根据“收费票据领用单”和计划财务 处负责人批示,按收费种类和收费人数,核定收费票据数量, 办理收费票据发放手续。未经审批,票据管理员不得私自发 放收费票据。(四)票据管理员应按各单位在“收费票据领用登记簿” 上详细登记领用票据种类、发出时间、领用单位人员、领用 票据起讫号码等内容。(五)票据领用人须当面清点核实,检
7、查票据是否存在 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字确 认。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如没有当 面清点,事后发生票据短缺时,票据领用当事人自行承当责任。第十二条 领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收 费票据,不得遗失或损毁。如发现遗失或损毁情况,按以下 程序予以处置:(一)应于当日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二)领用单位须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刊或电 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该丧失或损毁票据作废。(三)向计划财务处递交情况说明、票据作废声明公告 和丧失票据责任承诺书等材料。(四)计划财务处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收费票据的管理机 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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