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XXXX.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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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林市国家税务局榆林市国家税务局 刘刘 昱昱营营 业业 税税 改改 征征 增增 值值 税业税业 务务 培培 训训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的主要模式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欧洲模式新西兰模式日本模式欧洲模式(增值税)欧洲模式(增值税)特点 普遍征收税率档次较少进项税额扣除充分 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 基本制度统一,具体处理上存在国别差异 结论l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增值税体系 新西兰模式(货物和劳务税)新西兰模式(货物和劳务税)特点 普遍征收单一税率(12.5%)进项税额扣除充分 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极少的减免 结论l与理想的增值税非常接近,是“完美”的增值税日本模式(消费税)日本模式(消费税)特点 普遍
2、征收单一税率(5%)进项税额扣除充分 账簿法(实耗法)结论l一种较为特殊的增值税模式,很难适用于其他国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增值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服务业娱乐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三次产业之间的税制不统一 l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l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l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l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影响经济发展l影响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制约了三次产业
3、之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l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产生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l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导致无论是货物出口还是劳务出口,均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l影响了税收负担的合理安排,造成商品和服务消费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脱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积累理论界、税务系统工作层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改革的呼声最高契机 l2008年经济危机,中央提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l2009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5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营业税改征增值
4、税的工作过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启动2010年3月,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增值税立法工作组,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推进l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推进l201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预备项目,要求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1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l2010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
5、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l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公布l在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试点方案 l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17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6、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一步工作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一步工作安排改革推进的路径2012年7月25日上午,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8个省市。2013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革立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1个方案1个办法2个规定若干补充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营业税
7、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方案是纲领,适用于任何地区、任何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337号 财税2013106号 文件+实施办法(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两项规
8、定 财税2013106号 附件2、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若干补充文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106号文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认定等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
10、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5%)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3%)、邮政业(3%)、建筑业(3%)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5%、娱乐业10%)适用6%税率。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
11、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销销售售货货物物陆陆路路运运输输服服务务水水路路运运输输服服务务管管道道运运输输服服务务航航空空运运输输服服务务邮邮政政普普通通服服务务邮邮政政特特殊殊服服务务其其他他邮邮政政服服务务研研发发和和技技术术服服务务信信息息技技术术服服务务文文化化创创意意服服务务物物流流辅辅助助服服务务有有形形动动产产租租赁赁服服务务鉴鉴证证咨咨询询服
12、服务务广播影视服务提提供供加加工工修修理理修修配配劳劳务务进进口口货货物物“二二”加加“七七”106106号文号文 附件附件1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六章 税收减免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
13、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单位和个人1.“单位”包括所有单位。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3.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4、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同时符合以上(一)、(二)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第二二条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
15、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1.承包经营单位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其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2.承租经营单位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3.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16、,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解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
17、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需作区别对待。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指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其偶然提供应税服务。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第四条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18、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征管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
19、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三)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要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五条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20、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一)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年第75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应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21、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解读解读】(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此时,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均采取本方法。【解读解读】(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22、四)辅导期管理要求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一)符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
23、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见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解读解读】(二)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
24、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机关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解读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号)解决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解读解读】最新规定:从2014年起,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批准
25、,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第八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应税服务应税服务【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邮政业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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