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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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类分级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3 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3.2 监测与预警3.3 分级应对、响应分级3.5 恢复与重建4 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4.2 财力支持4.3 物资装备4.4 科技支撑5 预案管理5.1 预案修订与评估5.2 预案审批与衔接5.3 预案演练5.4 宣传与培训5.5 责任与奖惩6 附则7 附件7.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7.2 贵港市指挥部相关
2、职责7.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7.4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主要应急装备清单7.5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7.6 事故报告样表7.7 贵港市露天矿山应急物资储备表7.8 贵港市地下矿山应急物资储备表7.9 贵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7.10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7.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 2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各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3、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4、援工作。1.4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1.5 事故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市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
5、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1.6 应急预案体系1.6.1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1)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同时也与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是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本预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3)市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矿山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
6、,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20)编制的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 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
7、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2.
8、1.2 市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贵港银保监分局、武警贵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 贵港市指挥部相关职责。2.1.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
9、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2.1.4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宣传报道、通讯保障等8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
10、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贵港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事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3)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贵港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地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 (5)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贵港供电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6)善后处置组。 由市民政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事故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 (7)宣传报道组。 由市应急局负责,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贵港日报社、贵港市广播电视台积极配合。 (8)通讯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同配合。 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2.1.5 专家组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
12、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1、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评估,研究和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具体的技术方案;2、为市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3、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风
13、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非煤矿山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
14、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3.2.2 预警 (1)预警级别。 依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生产
15、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发布程序。 预警发布程序参照自治区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程序。A.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 符合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级预警要报告市人民政府。预警内
16、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
17、和劝告等; 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 置,转移保护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18、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分级应对、响应分级3.3.1 分级应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9、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要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3.3.2 响应分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20、。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一般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IV级。原则上,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同志组织指导协调;IV级响应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由
21、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市层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 (1)级响应。 发生在单一县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启动级响应。市应急局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 (2)级响应。发生在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2、时,市应急局有关科室收集事故信息,向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启动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级响应。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经市应急局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级响应标准后,向市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 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23、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 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 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级别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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