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 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以及更正权、删除权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禁止实施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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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网络保护【第64-80条】逐条权威解读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郭林茂主编、全国人大 法工委社会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11月版】一书“第一局部 释义”的 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 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规定。立法背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管齐下,除通过提高网络素养、鼓励和支持健康网络内容创作 与传播、加强惩办违法行为等措施外,通过网络保护软件
2、等技术加强防范,可以提高保护效 率。条文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学校、社区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 施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等义务;二是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安装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软件等义务。一、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的义务互联网上网场所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 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应当依法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由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 入营
3、业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这类场所应当采取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等措施。另一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这类场所不属于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本法规定的场所是可以为未 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这些场所上网时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免受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这些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平安保护技术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规定:一是本条并非绝对要求相关场所所有的上网
4、服务设施均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或者采取其他平安保护技术措施,而是要求“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采取 上述措施。如果这些场所所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均向未成年人开放,那么都需要安装; 如果这些场所通过管理措施仅限定未成年人使用特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那么只有这些 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才需要采取相关技术措施。二是在具体措施上,可以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也可以采取其他平安保护技术措 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仅规定了 “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这一项措施, 有的意见提出,不同地区、不同场所的情况差异较大,如果采取其他平安保护技术措施能够 确保未成年人平
5、安上网的,也应当是可以的。经研究,将一审稿中的“安装未成年人上网 保护软件”修改为“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平安保护技术措施”。二、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义务本条第二款规定,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来理解该规定:一是关于“智能终端产品”的范围。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智 能终端产品是未成年人上网的载体,因此要求智能终端产品生产者和俏售者承当安装网络保 护软件等义务。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物联网等技术的开展,智能终端产品的种类和应用场景 越来
6、越多,智能终端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广。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 新型消费加快开展的意见规定,推进快递服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无人售货机、 智能垃圾回收机等智能终端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因此,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 智能终端产品的实际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智能终端产品”并不是绝对 涵盖所有的智能终端产品,而主要是指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关的智能终端产品,需要结合 实际情况来确定。二是规定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承当相关义务,并非要求两者都同时采取安装 网络保护软件等措施,而是说两者要确保法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具体如何操作也可以两 者沟通协商确定,但这种
7、沟通协商确定的义务分配不能对抗他人。如果销售出去的智能终端 产品上没有相关的平安措施,生产者和销售者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两者需要依法承当法律责 任。三是关于具体的义务内容,可以选择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也可以选择以显著方 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安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应当是 与智能终端产品相匹配、能切实发挥作用的。告知的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也应当 是便于用户操作和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 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
8、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 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处理的规定。立法背景信息化网络已经广泛融入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教育领域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是信息 时代的现实需要。网络教学在提高教学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视力 下降等问题。另外,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上网行为 其家长难以直接介入,需要发挥学校的力量应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条文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学校在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方面的职责:一是合理使用网络开 展教学活动;二是加强对手机等智
9、能终端产品的管理;三是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合作帮助沉 迷网络的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工一、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根据2018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制定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规定,学 校教育本着按需的原那么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 开展教学时长原那么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原那么上采用纸质作业。2020年,教育部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以信息化支持教育 教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科学有序实施线上教学,指导家长催促儿童青少年科学规范使 用电子产品,严控在线时长。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上的课程每节课
10、时长1520分钟,在 醒目位置提示学生控制在线学习时间。二、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制定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规定,学校要指导 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 校的要进行统一保管。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 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中拥有属于自己上网设备的比例到达74.0%。 手机拥有比例最高,到达63. 6%;其次是平板电脑,为24.0%。81.9%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不允许学生带手机进校;15.0%的学校允许学生带手机进校,但要将手机交给老师统一
11、保管 或者上课时关机或静音;3.1%的学校对于学生在校使用手机还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 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经研究,将该规定修改为“未 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即主要是从学生角度规定强调要服从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如果学校规定不得 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学生要服从这些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将智 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确实是有必要的,学校也可以允许带入课堂,这样兼顾了原那么性和灵活 性。同时,对于带入学校的
12、,将“保管”修改为“管理”,赋予学校一定自主权和灵活度。 关于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的管理,法国曾于2010年修改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小学、初 中在上课时间严禁使用手机。2018年再次强化相关立法,禁止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使用手机、 平板电脑以及智能手表等终端电子通信设备。但是也作了例外规定,例如,有健康问题的学 生可以使用与通信设备相关的医疗设备(如糖尿病儿童管理血糖的设备)。同时也赋予学校 一定的管理上的权限以应对特殊情况下使用智能终端的需要,例如学校可以制定规那么对一些 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如学生在上学期间需要联系其监护人等情况。另外,寄宿学校还可以对 学生使用手机作一些特殊规定,包括规定学生可
13、以使用手机的地点和时间段等。三、学校和监护人合作应对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 络的,应当及时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 家庭和学校是与未成年人最密切的两个地方,一旦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仅仅寄希望于其中一 方的努力,达不到更好的效果,只有双方通力协作,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 经研究,将该规定修改为:“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学校发现未 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需要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及时
14、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悉该情况;二是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 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相关规定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 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 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 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
15、保护义务的规定。立法背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 可能遭受违法或者不良信息侵害、沉迷网络等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 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因此,本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网络保护义务作了规定。条文解读、一般性网络保护义务实践证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能否有效地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进行引导和监督,通常 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本身是否具备相应的网络素养;二是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不同于在传统领域中,父母普遍具有超越未成年人的知 识和阅历,在网络领域中,网络技术和应用的开展日新月异,作为“数字
16、原住民”的未成 年人普遍比他们的父母更熟悉社交网站、网络游戏和其他网络平台,不断拉大的“数字鸿沟” 造成的现实问题是,父母所拥有的网络知识和技能可能足以使其有效指导幼儿使用网络,但 在指导青少年使用网络方面存在缺乏。对此,父母应正确认识、接纳和使用网络,形成正确 网络观念,掌握沉迷网络早期识别和干预的知识,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和不当消费行为,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才能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同时,父母应规范自己的网络使用行为,通过言传身教,教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因此, 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 行为
17、,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二、 内容管理和预防网络沉迷义务为了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预防违法、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沉迷网 络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义务方面提供 技术基础和条件,本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了相关义务性规定。例如,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 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 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
18、理等功能。基于上述规定,本条第二款对未成年 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应当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 心健康网络信息,对此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时,为未成年人选择适合他的服务模式和管理 功能。二是应当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此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 成年人使用网络进行时间管理,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上网时段、时长。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 要的原那么。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同
19、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 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以及更正权、删除权的规定。立法背景在信息时代,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已然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大数据、云计算 等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个人信息正在被大规模电子化、数字化和产业化应用,个人信息处 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这一方面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迅猛开展,但另一方面非法处理个人 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窃取和倒卖等导致的侵权、诈骗、盗窃等案件多发、高发,对信息 主体的日常生活、财产
20、平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如何在保障数字经济 创新开展的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并通过相 关立法,逐步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那么和具体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平安法、 民法典等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那么和规那么、信息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平安的义务 和责任以及信息主体对其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权、删除权、更正权等。上述规那么和保护措 施也同样适用于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由于 认知能力有限,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往往缺乏理解,也缺乏对信息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 后果、保障措施及其相关权益的认识。
21、一旦这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地收集、使用、 共享,将可能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未成 年人个人信息时,除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那么和采取一般性保护措施外,还应承当不同 于处理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义务。条文解读一、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的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那么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那么是规范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核心规那么,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 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开始确立各自个人信息处理原那么。世界经济合作和开展组织(以 下简称0ECD)发布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规定了收集限制原那么、数据质 量原那么、目的特定化
22、原那么、使用限制原那么、平安原那么、公开原那么、个人参与原那么、责任原那么 等八项原那么。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发布的APEC隐私保护框架规定了防止损 害原那么、告知原那么、限制收集原那么、使用原那么、选择原那么、个人信息完整性原那么、平安保障 原那么、查阅和修正原那么、问责原那么等九项原那么。欧盟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 称GDPR)规定了合法公平透明原那么、目的限制原那么、数据最小化原那么、精确性原那么、存储 限制原那么、完整性与保密性原那么、权责一致等七项原那么。我国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之初, 便十分重视确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那么。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3、的关于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那么,规 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那么,明 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此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平安法、民法典和一些司法解 释与规范性文件也对合法、正当、必要原那么进一步予以规定和明确。1 .合法原那么,即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必须有合法性基础,且处理的方法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 )关于合法性基础。根据上述相关立法规定,信息主体的同意是我国个人信息处 理合法性的
24、最重要基础,诸多规定、措施也是围绕保障信息主体的同意权而进行设计的。从 国外规定来看,GDPR虽然规定了六类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信息主体同意、合同履 行、履行法定义务、保护重要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控制者的优先利益),但对另外五类合法 性基础的适用附加了较为苛刻的条件,信息主体同意仍然首要合法性基础。除信息主体同意外,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 基础。比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 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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