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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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大中修工程管理,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道路管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道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是指:(一)大修工程是指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二)中修工程是指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三)大中修工程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1。(四)计划总投资在100
2、0万元(含)以上的大中修工程,原则上执行政府投资立项程序。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一)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年度部门预算、路隧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的道路(含公路与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交停靠站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大中修工程。(二)政府投资立项的大中修工程及道路新(改、扩)建项目不在此范围内。(三)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项目不在此范围内。第四条【管理原则】 大中修工程管理实行项目储备及年度审查制,按照“三统三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盘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块实施)原则执行。(一)委道路养护预算编审小组负责审查全委大中修工程项目需求。(二)财审处负责拟文下达全委大中修工程项
3、目预算,根据预算协调落实相关资金。(三)建管处负责全委大中修工程需求计划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除公交停靠站设施以外的大中修工程;审批除公交停靠站设施以外的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开工许可;负责全市道路大中修工程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四)公交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公交停靠站设施的大中修工程;负责公交停靠站设施维护养护的需求计划编制并按要求报委道路养护预算编审小组,承担计划执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审批公交停靠站设施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开工许可。(五)设施处作为管辖道路(或委指定由其实施)大中修工程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管理,承担大中修工程的质量、
4、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职责。(六)各交通运输局作为管辖道路大中修工程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管理,承担大中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职责。(七)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作为大中修工程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节 计划管理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管理坚持“提前筹划,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六条【项目储备制】 实行大中修工程项目储备制。(一)在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中,项目业主单位应先行开展前期工作,初步确定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项目主要内容、工程数量、工程概算等,有计划地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其中:主干道及以上的道路前期工作由建管处开展,次干道及以下的道路前期工作由设施处、各交通
5、运输局开展。(二)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列入年度预算。同时项目业主单位要提高项目计划安排的预见性,科学测算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确保计划资金的使用效率。(三)开展前期工作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费用,先在开展年度的计划预备费中垫支,待项目被列入年度执行计划后,在项目计划中核销。(四)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项目计划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定性项目为大修或中修工程。第七条【计划分类】 项目按年度划分为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两大类。对于上一年度未开工或未完工的项目,须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年度重新进行申报。同时对上一年度未开工项目须提出专题报告,明确责任。第八条【计划编制、审批及下达】计划编制、审批及
6、下达按照道路养护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时,应明确大中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项目主要内容、工程数量、计划金额等。第九条【计划调整】 经委批准下达的大中修工程投资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管理使用,不得擅自突破、调整、拆分计划。(一)原则上不得突破大中修工程投资批准计划金额。未经批准,项目业主单位不得突破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如需调整或突破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按照本制度有关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报委批准。(二)严禁拆分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须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严禁通过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或降低招标条件。标段划分参照道路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办理。(三)原则上不得调整大中修工程的建
7、设规模、实施标准、项目主要内容。确需调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委申请计划调整。第十条【计划执行】 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业主单位须按项目及时跟踪、总结,有问题的,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按委工作要求每月25日前定期报送相关资料。委将每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率与下一年度养护资金安排挂钩。第十一条【计划修编】 委将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下半年对项目资金重新进行调配,并下达调整计划。同时对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二条【适用定额】大中修工程根据项目定性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和预算定额。国省道公路的中修工程采用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
8、0091350号)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其他道路中修工程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0)、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7)及其他相关专业定额;国省道公路的大修工程采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其他道路大修工程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0)、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试行)及其他相关专业定额。第三节 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管理第十三条【设计管理】 大中修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结构复杂的特
9、殊项目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用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主干道以上的道路、重要的其他道路(指道路交通繁忙,可能因占道施工引起严重交通堵塞)、桥梁拆除重建、隧道维护等大中修工程需进行交通疏解专项设计。大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计取;中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关于“小型简单工程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可先计算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额,再按照规定,在020%幅度内协商确定该建设项目设计收费的合同额”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 在委下达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或项目任务书后,项目业主单位即可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图由预招标产生的设计
10、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五条【设计评审】 施工图设计统一由委建设养护工程技术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其中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建设养护工程技术评审中心组织业务统筹处参加评审。项目评审后所形成的评审意见应使用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评审意见(范本)(深交2011714号,附件1-1)。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预算审核】 大中修工程施工图预算实行统一审核制。(一)设计单位根据评审后的施工图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后,项目业主单位先进行初审,在施工图预算不超过委下达的计划投资的情况下,报造价站审核。(二)造价站在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如施工图预算超过委下达的计划投资,应退回项
11、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修改设计或向委申请项目计划调整后再报造价站。第十七条【设计和预算的审批】 施工图设计评审和预算审核工作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确认施工图设计评审和预算审核结果,及时报委审批。第十八条 未经委批复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大中修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施工采购。确需提前施工采购的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单位需专项向委提出提前施工采购申请,并附上市政府会议纪要、委会议纪要或委领导书面批示的明确意见,方可批准提前施工采购。提前施工采购的采购文件须注明“采购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以市交通运输委批复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为准”字样。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评审意见和预算审核意见不能代替委的批复意见。第四节
12、 标底编制管理第二十条【标底编制】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以委批复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加预备费之和作为标底。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委批复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报造价站审定。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委批准的施工图预算自行编制。第五节 采购管理第二十二条【采购需求】由委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大中修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备案。项目业主单位将采购需求报业务统筹处,由业务统筹处提交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小组例会复核审议。监督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复核会议,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一)对采购部分预算
13、金额500万(含)以下的施工、100万元(含)以下的监理、100万元(含)以下设计、50万元(含)以下的咨询等采购需求,经监督小组会议复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办理备案手续,并由业务统筹处分类整理定期向最近一次委主任办公会报告。(二)对采购部分预算金额500万以上的施工、100万元以上的监理、100万元以上的设计、50万元以上的咨询采购需求,经监督小组会议复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由业务统筹处分类整理向最近一次委主任办公会报备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三)如采购需求存在补遗的,若不涉及采购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分细则、评标程序及其他核心问题,而只对采购需求文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则由监督小组会议复核后
14、备案;若采购需求涉及采购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分细则、评标程序及其他核心问题的,则按本条(一)、(二)款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采购平台】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备案后的采购需求,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第二十四条【采购结果备案】 大中修工程采购结果实行备案制。采购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须将采购中标结果报业务统筹处汇总,并由业务统筹处提交监督小组会议复核后办理备案手续,业务统筹处分类整理定期向最近一次委主任办公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成立采购专门机构,明确采购管理组织和程序,指派专人负责采购事项。第六节 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合同签署】 大中修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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