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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养护计划管理制度1.1【范围】已在我委注册的道路均列入我委道路养护计划管理范围。1.2【资金来源】包括部门预算、路隧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等三类。1.3【编制主体】1.1.1按照“谁支配使用谁编制预算,按业务分工归口审查,委汇总统筹安排”的原则,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道路养护需求计划;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路隧专项资金安排的道路养护需求计划;各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公交停靠站设施养护需求计划。1.1.2委成立道路养护计划编审小组(简称“编审小组”),由财审处牵头,财审处处长和建管处处长任双组长,成员由各单位(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拟订
2、全委道路养护计划编制政策;提出年度道路养护计划编制要求;编审全委道路养护需求计划;提出道路养护预算各板块计划盘子方案;提出全委年度道路养护计划安排草案。1.1.3按照委确定的道路养护预算资金切块盘子,各业务统筹处统筹编制各业务板块的道路养护年度计划。1.1.4财审处负责协调市财政委,下达各业务板块的道路养护年度计划。1.4【计划内容】道路养护计划是指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为完成年度道路养护工作任务,按照委年度计划编制要求提出并经委审批的道路养护计划,分为道路设施养护计划、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计划、公交停靠站养护计划三大类。道路设施养护计划由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交通抢险工程和养护管理等内容构成。交通
3、安全设施养护计划由巡查、保洁、抢修、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和其他(养护检测、调查、咨询等)内容构成。公交停靠站养护计划由日常养护、专项改造和养护管理内容构成。1.5【编制要求】1.5.1道路养护需求计划应以道路养护发展需要和道路使用状况为编制基础,依据道路养护的相关定额和预算编制办法以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编制工作手册的要求编制。1.5.2小修保养项目由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设施量和使用年限,依据道路养护定额和预算编制办法,计算小修保养年度经费。1.5.3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储备库。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并区分刚性需求和柔性需求
4、,编制项目预算需求。1.5.1.1刚性需求是指道路大中修工程当年度必须安排的项目,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相关定额和标准计算。1.5.1.2柔性需求是指道路大中修工程根据道路养护发展要求可以安排的项目,但受年度资金盘子的制约,亦可以推后安排。柔性需求的项目需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排序。1.5.4交通抢险工程依据深圳市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往年交通抢险工程经费的使用情况,预安排一定的抢险经费。1.5.5交通安全设施的巡查、保洁、抢修和完善工程,以及公交停靠站专项改造工程由相关业务统筹处另行制定编制要求。1.6 【编制流程】1.6.1每年9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道路养护计划编制工作,编审小组提出年度
5、计划编制要求并部署相关工作。每年10月初,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向编审小组申报下一年度新增因素和基础数据(道路里程、养护面积等)。1.6.2每年10月15日前,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编报详细的道路养护需求计划,报送各业务统筹处审核后报编审小组。1.6.3每年11月底前,编审小组按照道路养护发展需要和项目轻重缓急程度,对道路养护需求计划进行审查,报委审定。1.6.4财审处将道路养护需求计划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1.6.5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委道路养护需求计划进行独立评估,评估报告提交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委。1.6.6财审处与市财政委协调道路养护年度资金盘子。1.6.7编审小组根据市财政委下达的预算总
6、盘子,提出道路养护预算各板块预算盘子方案,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1.6.8按照确定的各板块预算盘子,根据第三方评估意见,遵循优先保障刚性需求,柔性需求按财力依序编列的原则,由各业务统筹处组织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修编年度道路养护计划,报编审小组审查后形成全委年度道路养护计划草案。1.6.8.1建管处负责组织修编道路设施养护计划;1.6.8.2综法处负责组织修编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计划;1.6.8.3公交处负责组织修编公交停靠站养护计划。1.6.9全委年度道路养护计划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审处拟文下达至设施处和各交通运输局执行,同时抄送各业务统筹处。1.7【编制依据】1.7.1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
7、1.7.1.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养护管理模式;1.7.1.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编制工作手册;1.7.1.3预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1.7.1.4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函深财建函20111775号;1.7.1.5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1.7.2编制定额:1.7.2.1国、省道公路养护预算的编制按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0091350号)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粤交基20091350号)的相关要求执行;1.7.2.2除国、省道公路外,其他道路养护预算的编制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和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7年)的相关要求执行;1.7.2.3小修保养维修工程量按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建标2011187号)关于保养和小修工程维修率的规定执行;1.7.2.4深圳市公交中途站建设标志指引(试行)。1.8【具体编制规定】按照深圳市道路养护预算编制办法(附件1)和2012年深圳市道路及设施管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指引(附件2)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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