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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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制度1.1【定义】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年度部门预算、路隧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的道路(含公路与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交停靠站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大中修工程。道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是指:1.1.1大修工程是指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1.1.2中修工程是指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1.1.3大中修工程具体分类详见道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制度(附件1)附件。1.1.4计划总投资在100
2、0万元(含)以上的大中修工程,原则上执行政府投资立项程序。1.2【工作范围】 1.2.1使用我委年度部门预算、路隧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的道路大中修工程。1.2.2政府投资立项的大中修工程及道路新(改、扩)建项目不在此范围内。1.3【工作原则】 大中修工程管理实行项目储备及年度审查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1.3.1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应先行开展大中修工程前期工作,有计划地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开展前期工作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费用,先在开展年度的计划预备费中垫支,待项目被列入年度执行计划后,在项目计划中核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委将根据执行情况,于每年9月份对项目资金重新进行调配,并下达调
3、整计划。1.3.2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与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施工图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设计评审统一由委建设养护工程技术评审中心组织;施工图预算统一由造价站进行审核。施工图设计评审和预算审核工作完成后,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应及时报委审批。1.3.3 大中修工程采购实行审查、备案制。由委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大中修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备案。1.3.4 大中修工程实行开工许可制。施工合同价款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修工程,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向委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详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http:/,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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