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实务讲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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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实务讲义郭洪荣目 录第一章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1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11.1 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11.2 房地产非常规开发业务2第二节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22.1 证据资料22.2 审核评价3第三节确认纳税主体资格的税法依据33.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33.2 市规定43.3 壮族自治区规定4第四节物权的常识54.1 物权54.2 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54.3 自物权和他物权54.4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4.5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第二章应税行为的确认5第一节常规开发业务确认应税行为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61.1 确认应税行为的
2、证据资料61.2 确认应税行为的方法6第二节非常规开发业务确认应税行为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72.1 确认应税行为的证据资料72.2 确认应税行为的方法8第三节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销售转让业务83.1 确认应税行为的证据资料83.2 确认应税行为的方法93.3 案说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确认方法9第四节五项交易行为的审核评价104.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104.2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再出让104.3 确认视同销售行为104.4 将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转让114.5 房地产交换11第五节不征税和免税的交易行为125.1 房地产的继承125.2 房地产的赠
3、与125.3 房地产出租125.4 房地产抵押125.5 房地产的联建135.6 房地产的代建房135.7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135.8 国家收回、征用13第六节确认应税行为的税法依据136.1 确认应税行为的税法依据136.2 确认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法依据146.3 确认不征税和免税行为的税法依据14第七节房地产市场常识167.1 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来源167.2 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土地二级开发市场167.3 房地产一级开发市场167.4 房地产二级开发市场177.5 房地产三级开发市场177.6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概念177.7 销售方式的三种转让行为18第八
4、节土地储备制度188.1 土地储备制度概述188.2 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主体198.3 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机制19第三章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认21第一节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211.1 确认清算单位的证据资料211.2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确认21第二节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税法依据232.1 清算单位的税法依据232.2 普通住宅认定的税法依据242.3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围的项目26第三节与清算单位审核有关的常识26(1)单项工程27(2)单位工程27(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27(4)分项工程27(5)检验批27第四章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确认和清算申请27第
5、一节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271.1 确认清算条件的证据资料271.2 确认清算条件的确认28第二节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税法依据292.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92.2 市规定292.3 壮族自治区规定29第三节清算申请的期限和应报送的资料323.1 清算申请的期限323.2 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请的条件和处理方法323.3 报送税务机关资料323.4 委托鉴证应提供的资料清单33第五章收入总额的确认计量35第一节确认计量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总额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351.1 确认计量收入总额的证据资料351.2 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总额的审核评价35第二节确认计量房地产开发项
6、目收入总额的税法依据362.1 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形式372.2 按交易价格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372.3 按评估价格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372.4 视同销售收入392.5 关联交易收入392.6 纳税申报表收入项目的填表说明40第三节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413.1 科目设置413.2 销售收入的确认413.3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核算案例413.4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核算案例42第四节非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总额审核评价434.1 填表说明434.2 确认计量收入的证据434.3 审核评价方法43第六章扣除项目的确认计量45第一节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项目确认计量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451
7、.1 扣除项目计量的证据资料451.2 扣除项目确认计量的方法45第二节扣除项目计量的税法依据502.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502.2 市规定532.3 壮族自治区规定572.4 省规定57第三节扣除项目的会计核算583.1 科目设置583.2 开发成本的构成593.3 开发成本确认时间603.4 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603.5 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633.6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案例663.7 竣工开发产品的核算案例66第四节非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审核评价694.1 填表说明694.2 确认计量扣除项目的证据694.3 审核评价方法69第五节金融机构常识71第七章税款计算与缴纳72第一节税款计
8、算与缴纳的证据资料和方法721.1 税款计算与缴纳的证据资料721.2 税款计算与缴纳的方法721.3 有多个清算单位的,应分别申报73第二节税款计算的税法依据742.1 增值额的含义742.2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742.3 填报说明75第三节土地增值税税款缴纳的税法依据753.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753.2 壮族自治区规定773.3 省规定78第四节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804.1 会计科目设置804.2 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核算804.3 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814.4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核算81第五节税款计算案例815.1 商品房整体销售815.2 成片开发,分块销售825.3 竣工前整体销售83
9、第六节清算审核案例:项目已竣工,已售面积超过85%846.1 清算申请情况846.2 鉴证报告披露容846.3 税务机关审核情况886.4 对东园小区项目审核后有关的附列情况:8989 / 93第一章 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1.1 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需要,可以将房地产开发业务分为常规开发业务和非常规开发业务两大类。这里仅介绍常规开发业务,非常规开发业务在下一部分介绍。所谓常规开发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正常程序,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业务活动。常规开发业务应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10、,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营利性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又称开发商或发展商,在有些法律中也称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通常它组织为公司,因此又称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经营是对所从事开发的项目处分和转让、租赁或抵押其建设的房地产的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业务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的认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形式条件,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付款结算单证、收款收据发票等书面形式证据;二是实质条件,是指受让人对土地使用权取得直接支配的物权,即受让人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
11、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过立项阶段、前期开发阶段、工程建设阶段、营销阶段。房地产开发过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取得“五证”等证明。1.1.1 五证的容根据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的流程,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纳税主体的条件,主要看形式条件,就是开发商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下列“五证”。(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开工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5)销售许可证。1.1.2 取得“五证”一般需要办理下列手续(1)取得立项批复(发改委);(2)发改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改委);(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局);(4)建设用地规划
12、许可证(规委);(5)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6)方案批准通知书(规委);(7)获得计划任务(发改委);(8)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意见(人防、消防、园林、教育、市政、河湖、交通);(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委);(10)施工许可证(建委);(11)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国土局)。1.2 房地产非常规开发业务房地产非常规开发业务的开发商,是否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主要看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受让人对土地使用权取得直接支配的物权,即受让人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项物权是限定物权,是他物权,是不动产物权,是用益物权。这项物权解决了两个实质问题:一是土地使用
13、权的归属,二是土地使用权的利用。尽管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开发商实质上已拥有土地支配权的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房地产非常规开发业务的开发商,应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所谓非常规开发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正常程序,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业务活动。比如,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后再转让的行为;又如,先开发后审批的行为。非常规开发业务应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协议出让方式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就出让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协议,经登记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和挂牌是通过竞价或竞标方式选
14、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相对而言,协议出让缺乏公开性、竞争性,受具体经办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出现出让金偏低等不正常现象,故国家对协议出让的适用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国家尚未推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一级市场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下,会出现两种特殊交易情况:一是应登记未登记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
15、种种原因,开发商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后,未按规定的程序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这项交易的特点是开发商能办登记却不办登记,造成取得了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二是申请登记不能登记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开发商协议出让方式刚刚取得土地,由于政策变化,国家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这项交易特点是开发商想办登记因停办登记,造成取得了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共同点是:开发商取得的不完整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完整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新建楼房差不多销售一空,开发商才开始补办土地使用手续。这是典型违背土地管理法规的逆向操作。有些地方甚至已将“先开发后审批”,这种违规操
16、作方式当作一种“惯例”。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法规,普遍是采取“土地跟着项目走”的“潜规则”。具体做法是,在土地出让前,基本确定了开发单位,并将前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拆迁费用推给开发单位,最后在交土地出让金时统一结算。第二节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证据资料和审核评价2.1 证据资料从事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申报表时,应取得下列证据:(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3)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房屋转让发票复印件;(5)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缴款书复印件;(6)工程竣工验收
17、备案表复印件;(7)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8)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单据和出让合同;(9)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时交付的契税单据;(10)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补偿费单据合同;(11)建造成本的发票或房屋评估报告;(12)根据项目情况应取得其他有关证据。2.2 审核评价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仅发生在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会发生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对这类业务均应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
18、会发生错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情况;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身发生的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业务,就很可能习惯性的发生错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情况。对于如何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是开发业务还是非开发业务,简单地说具备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和非常规开发业务条件的,就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凡不具备两类开发业务条件的,都应作为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进行处理。第三节 确认纳税主体资格的税法依据3.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3.1.1 纳税义务人根据下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与其附着物(即
19、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与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3.1.2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关概念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释如下:“第二条 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与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 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条 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
20、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 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与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六条 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3.1.3 纳税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与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21、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与港澳台同胞等,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3.1.4 土地增值税的含义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与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
22、征。本市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增值税。3.2 市规定京地税二1996251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条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与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只要有转让房地产行为并取得增值收入的,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3.3 壮族自治区规定桂市地税发2006113号文件规定:“凡在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3、地上的建筑物与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四节 物权的常识纳税主体审核的形式条件比较好理解,实质条件因涉与物权问题,如果不能把握物权的有关常识,对实质条件的运用就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介绍一下物权的有关常识。4.1 物权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围,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民法上的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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