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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路政理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进步公路理程度逐步完善公路效劳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平安和畅通。第四十四条:任何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展其他建立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立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有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立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线等设施
2、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有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任何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展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间隔 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展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
3、、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自治区、直辖人民交通主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措施。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间隔 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道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要求。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
4、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确需行驶的必须经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经同级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道路、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承当。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五十二条:任何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平安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理、效劳、交通平安、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
5、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公路理机构并承受公路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五十四条:任何和个人未经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技术建立。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制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按照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部门行使的路政理职责可以按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理机构行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