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5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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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5篇汇编目 录1.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2. 机关效能问责办法3. 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4. 效能建设十项制度5.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改进作风,提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工作制度,不
2、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
3、人员。本条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是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确保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落实、主动问责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的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到位。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三)对依法依规或职责
4、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四)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五)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六)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三)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五)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六)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
5、箱操作的;(七)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二)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五)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六)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省委“六个严禁”、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有关规定
6、的;(二)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三)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四)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五)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情形。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第九条 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告诫;(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岗位;(六)免职;(七)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岗位、免职、解聘或辞退。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
7、领导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问责三次(含)以上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下同)。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
8、责:(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五)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六)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七)在职人员受到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
9、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一)群众投诉的;(二)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七)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
10、责。第十五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问责,由干部所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同意后,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给予批评教育的,由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告诫的,由问
11、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延长期内仍然无改进的,给予加重档次问责处理。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时,应向被问责人告知其提出复核(申辩)的权利和期限。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辩)之日
12、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申辩)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被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作风和效能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单位当年度内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
13、评的,一般不列入先进单位评选对象。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XX年X月XX日印发的XX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XXXX号)同时废止。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14、一条 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XX市市直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行为规范(试行)等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效能问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
15、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借用、挂职)人员、聘用人员。第四条 效能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第五条 效能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解聘或辞退仅适用于聘用人员。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问责外,应当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问责情形扣发一定的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16、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扣发X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制度的;(二)上班期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以及观看影视剧、听音乐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三)缺乏工作责任心,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甚至弄虚作假的;(四)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锁门办公的;(五)其他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给
17、予诫勉处理,扣发XX%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处理,其中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扣发2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执行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二)不遵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处理,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或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冷硬横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的;(四)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不依法平等对待,标准不一,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六)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
18、定不支持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效能督查的。第八条 问责对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以及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态度端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受到问责的情形的;(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四)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效能问责:(一)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三)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
19、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四)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五)其他应予免责的情形。第三章 问责实施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落实专门部门负责通过下列情形发现,需要予以问责的受理工作:(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二)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的;(三)巡视巡察、各类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提供线索的;(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六)纪检监察、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七)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提出的;(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属于受理范围的问责线索,及时核查处理。经查实,需实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中
20、层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所在单位依照规定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本单位依纪依法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管干部的问责,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提出初步问责建议,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市委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应当根据不同的问责方式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问责决定应当自问责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问责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机关应当
21、及时向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同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市效能办,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含派驻机构)和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XX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XX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XX日内,作出复核(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身份,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执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被问责人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第十五条 被
22、问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解聘或者辞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受到效能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在当年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评时,对被效能问责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扣分。第十七条 效能问责机关对应当问责的事项不予问责的,或者不严格执行问责结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受到效能问责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九条 效能问责处理后,效能问责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
23、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和省、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办公室、市效能办承担。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X办20XXXX号)同时废止。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系统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打造优质营商环境,规范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标准具体化、奖惩刚性化、程序规范化的问责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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